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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6: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新字第1090059179號函
法規體系: 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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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收視戶權益,促進有線
    廣播電視產業健全發展,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第二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設置本府有線廣播
    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所訂
    收費標準,審核本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所申報之收視
    費用。

三、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指定副
    縣長或秘書長擔任,本府秘書處處長、消費者保護官為當然
    委員;其餘委員由縣長聘任傳播、財經、會計、法律及工程
    技術等專家學者擔任。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
    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
    時,應予解聘,並得另聘其他人選擔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會會議得以不公開方式行之,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五、本會應有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各委員不得指派或委託他人參加會議,亦不
    得代行職權。

六、本會委員應本公正客觀立場行使職權,並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應否迴避遇有爭議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會得邀請相關單位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有線電視產業經
    營者或相關公會、協會、學會列席陳述意見,惟於表決前應
    行退席。

八、本會置執行秘書一名,由新聞科科長兼任;執行秘書承召集
    人之命,綜理本會幕僚業務,另由新聞科業務承辦人兼任幹
    事,辦理本會行政業務。

九、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等均屬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
    會議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