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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收視戶權益,促進有線
廣播電視產業健全發展,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第二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設置本府有線廣播
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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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所訂
收費標準,審核本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所申報之收視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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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指定副
縣長或秘書長擔任,本府秘書處處長、消費者保護官為當然
委員;其餘委員由縣長聘任傳播、財經、會計、法律及工程
技術等專家學者擔任。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
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
時,應予解聘,並得另聘其他人選擔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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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會議得以不公開方式行之,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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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應有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各委員不得指派或委託他人參加會議,亦不
得代行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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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應本公正客觀立場行使職權,並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應否迴避遇有爭議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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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得邀請相關單位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有線電視產業經
營者或相關公會、協會、學會列席陳述意見,惟於表決前應
行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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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置執行秘書一名,由新聞科科長兼任;執行秘書承召集
人之命,綜理本會幕僚業務,另由新聞科業務承辦人兼任幹
事,辦理本會行政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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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等均屬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
會議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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