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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19: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0930089822號
法規體系: 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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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本府暨所屬機關採購更公正、公平、公開,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採購預算金額十萬元 (含) 以上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以公開招標方
    式辦理。
三、採購預算金額十萬元以下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選擇性招標方
    式辦理者,應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一) 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但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
      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
 (二) 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案時,於不妨礙招標
      作業,並能適時完成其資格審查者,得於審查合格後,邀其投標。
 (三) 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四) 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投標之機會。
五、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
 (一) 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所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逾一年者,應逐
      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並檢討修正既有合格廠商名單。
 (二) 前項名單之有效期未逾三年,且已於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載明不再
      公告辦理資格審查者,於有效期內得免逐年公告,但仍應逐年檢討
      修正名單。
 (三) 於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發現名單內之廠商有不符合原定資格條件
      之情形者,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廠商逾期未提出合理說明
      者,應將其自合格廠商名單中刪除。
六、邀請廠商投標:
 (一) 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
      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二) 依第三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於辦理採購時,得擇下列方式之一
      為之,並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載明;其有每次邀請廠商家數
      之限制者,亦應載明。
      1.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2.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3.依辦理廠商資格審查文件所標示之邀請順序,依序邀請符合資格
        之廠商投標。
七、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適用政府採購法及其有關規定。
八、本注意事項奉首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