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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本府暨所屬機關採購更公正、公平、公開,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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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採購預算金額十萬元 (含) 以上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以公開招標方 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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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採購預算金額十萬元以下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選擇性招標方 式辦理者,應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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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一) 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但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 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 (二) 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案時,於不妨礙招標 作業,並能適時完成其資格審查者,得於審查合格後,邀其投標。 (三) 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四) 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投標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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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 (一) 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所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逾一年者,應逐 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並檢討修正既有合格廠商名單。 (二) 前項名單之有效期未逾三年,且已於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載明不再 公告辦理資格審查者,於有效期內得免逐年公告,但仍應逐年檢討 修正名單。 (三) 於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發現名單內之廠商有不符合原定資格條件 之情形者,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廠商逾期未提出合理說明 者,應將其自合格廠商名單中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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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邀請廠商投標: (一) 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 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二) 依第三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於辦理採購時,得擇下列方式之一 為之,並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載明;其有每次邀請廠商家數 之限制者,亦應載明。 1.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2.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3.依辦理廠商資格審查文件所標示之邀請順序,依序邀請符合資格 之廠商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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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適用政府採購法及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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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注意事項奉首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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