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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7: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工友遴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秘庶字第1040201687號 函
法規體系: 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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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遴選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工友,訂定本要點。
二、遴用條件如下:
(一)基本條件:
 1.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2.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
 3.經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4.具中華民國國籍;其工作性質或場所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者,不得兼具外國
   國籍。
 5.年滿十八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但未滿二十歲者,於訂立勞動契約時
   ,應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方得進用。
 6.無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之情形。
(二)特殊專長:
 1.技術工友除前款之基本條件外,並應具備工作所需之技術專長。
 2.駕駛人員除前條款之基本條件外,並應具備職業駕駛執照。
 3.其他經用人單位認定須具備之專長。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予優先遴用:
(一)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惟每戶以進用一人為限。
(二)喪偶或離婚,需獨立扶養負擔家計者(需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四、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
(一)遴委會置召集人一人,人選由縣長指派,其餘委員由秘書處、人事處、社
    會處及用人單位各派員一人,共五人。
(二)遴委會委員之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參
    與遴選時,委員應自行迴避。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