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遴選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工友,訂定本要點。
|
|
二、遴用條件如下:
(一)基本條件:
1.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2.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
3.經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4.具中華民國國籍;其工作性質或場所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者,不得兼具外國
國籍。
5.年滿十八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但未滿二十歲者,於訂立勞動契約時
,應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方得進用。
6.無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之情形。
(二)特殊專長:
1.技術工友除前款之基本條件外,並應具備工作所需之技術專長。
2.駕駛人員除前條款之基本條件外,並應具備職業駕駛執照。
3.其他經用人單位認定須具備之專長。
|
|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予優先遴用:
(一)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惟每戶以進用一人為限。
(二)喪偶或離婚,需獨立扶養負擔家計者(需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
|
四、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
(一)遴委會置召集人一人,人選由縣長指派,其餘委員由秘書處、人事處、社
會處及用人單位各派員一人,共五人。
(二)遴委會委員之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參
與遴選時,委員應自行迴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