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則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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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競選廣告物使用期間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競選活動開始至投票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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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得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之地點如下: (一) 本縣轄內省道之分隔島、橋樑兩側。 (二) 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三十公尺以內。 (三) 本縣各火車站前三十公尺以內。 前項各款於交岔路口十公尺以內,不得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 條等競選廣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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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候選人於前條指定地點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 ,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自行清除;違反 者,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六條第一、五項及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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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違反前三條之規定者,由宜蘭縣選舉委員會負責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九十六條第六項規定查報取締,並通知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 處理,宜蘭縣警察局及各鄉鎮市公所應配合環保局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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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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