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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宜蘭縣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2 月 0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0960171048-B號
法規體系: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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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則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訂定之。
第 2 條
競選廣告物使用期間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競選活動開始至投票日止。
第 3 條
得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之地點如下:
 (一) 本縣轄內省道之分隔島、橋樑兩側。
 (二) 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三十公尺以內。
 (三) 本縣各火車站前三十公尺以內。
前項各款於交岔路口十公尺以內,不得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
條等競選廣告物。
第 4 條
候選人於前條指定地點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
,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自行清除;違反
者,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六條第一、五項及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 5 條
違反前三條之規定者,由宜蘭縣選舉委員會負責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九十六條第六項規定查報取締,並通知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
處理,宜蘭縣警察局及各鄉鎮市公所應配合環保局之執行。
第 6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