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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23: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40055967B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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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本縣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
    之三。
二、依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按營業用房屋減半徵收之。
三、住家用房屋:
(一)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二。
(二)持有本縣非自住之其他供住家用房屋在二戶以下者,每戶均為百分之一
      點五;持有三戶以上七戶以下者,每戶均為百分之二;持有八戶以上者
      ,每戶均為百分之三點六。
四、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二。
五、人民團體非營業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五。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自九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同年七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