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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4: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0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120036337B號令
法規體系: 組織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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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宜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宜蘭縣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代理時,由秘書代理。
第二條之一
本局置秘書,為幕僚長,承局長之命,處理局務,並掌理協調及核稿等事項。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中心,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火災預防科:掌理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違反消防法案件處理、火災教育
    宣導與檢查、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防火管理人之管理與組訓、防焰制度推動及可
    燃性高壓氣體管理等事項。
二、災害搶救科:掌理災害搶救緊急應變策劃、災害搶救演練、救災資源與消防水源之整
    備運用管理及火災檢討會等事項。
三、緊急救護科:掌理緊急傷病患救護系統、救護技術、大量傷病患救援協助策劃與執行
    、緊急救護業務規劃、督導、考核及衛生醫療機構之聯繫、協調等事項。
四、整備應變科:掌理災害防救演習、救災資源整備管理、緊急應變、災害現場指揮體系
    之建立與檢討、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協調、教育訓練與規劃執行、災情查報通報體系
    之規劃與建置、防救災資源資料庫及預警通報系統管理等事項。
五、減災規劃科:掌理重大災害防救措施與法規命令及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災害潛勢、
    危險度、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防災宣導、社區防災、災害防救專案與訓練之推動、
    宜蘭縣災害防救辦公室之業務推動、資訊相關系統軟硬體設備整體規劃、建置、維護
    及資安管理等事項。
六、火災調查科:掌理火災原因之調查、鑑定、統計、分析、火災證明之核發、府會聯絡
    事項、議員質詢列管及研考等事項。
七、民力運用及訓練科:掌理民力之編組、訓練、管理運用、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與消
    防專業訓練、課程教材、教具之編撰、策劃、執行、消防替代役管理及設置車輛保養
    場,辦理救災車輛、裝備保養維護等事項。
八、行政科:掌理管考、文書、印信、檔案管理、法制、出納、財產管理與統籌調配、事
    務管理、廳舍管理、採購業務、消防服制及其他綜合業務等事項。
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掌理消防勤務之規劃、指揮、調度、各項救災救護服務統計分析
    、外勤主管與大隊、分隊人員輪休、外宿表編排管制、新聞媒體與公共關係、通訊設
    備規劃、維護與管理、消防人員勤務督察、專案與駐區督導規劃、考核與紀律之維護
    、優良事蹟及違反勤務紀律案件查報等事項。
第四條
本局置科長、主任、場長、大隊長、副大隊長、技正、科員、技士、分隊長、小隊長、技
佐、隊員、辦事員、書記。
前項場長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第五條
本局依轄區特性及業務需要,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消防大隊,大隊下設分隊、小隊
,依法辦理救災、救護、消防安全檢查、防災防火宣導及其他為民服務事項。
前項所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第六條
本局消防分隊,每一鄉(鎮、市)設一分隊。但人口密集或轄區遼闊者,得增設之。
第七條
本局得設車輛保養場,辦理救災車輛、器材、裝備保養及維護事項,其所需員額,由本局
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九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十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十一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二條
本局列警察官等人員之管理,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請宜蘭縣政府核定。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