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本規程依宜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宜蘭縣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代理時,由秘書代理。 |
第二條之一 |
本局置秘書,為幕僚長,承局長之命,處理局務,並掌理協調及核稿等事項。 |
第三條 |
本局設下列科、中心,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火災預防科:掌理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違反消防法案件處理、火災教育
宣導與檢查、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防火管理人之管理與組訓、防焰制度推動及可
燃性高壓氣體管理等事項。
二、災害搶救科:掌理災害搶救緊急應變策劃、災害搶救演練、救災資源與消防水源之整
備運用管理及火災檢討會等事項。
三、緊急救護科:掌理緊急傷病患救護系統、救護技術、大量傷病患救援協助策劃與執行
、緊急救護業務規劃、督導、考核及衛生醫療機構之聯繫、協調等事項。
四、整備應變科:掌理災害防救演習、救災資源整備管理、緊急應變、災害現場指揮體系
之建立與檢討、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協調、教育訓練與規劃執行、災情查報通報體系
之規劃與建置、防救災資源資料庫及預警通報系統管理等事項。
五、減災規劃科:掌理重大災害防救措施與法規命令及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災害潛勢、
危險度、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防災宣導、社區防災、災害防救專案與訓練之推動、
宜蘭縣災害防救辦公室之業務推動、資訊相關系統軟硬體設備整體規劃、建置、維護
及資安管理等事項。
六、火災調查科:掌理火災原因之調查、鑑定、統計、分析、火災證明之核發、府會聯絡
事項、議員質詢列管及研考等事項。
七、民力運用及訓練科:掌理民力之編組、訓練、管理運用、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與消
防專業訓練、課程教材、教具之編撰、策劃、執行、消防替代役管理及設置車輛保養
場,辦理救災車輛、裝備保養維護等事項。
八、行政科:掌理管考、文書、印信、檔案管理、法制、出納、財產管理與統籌調配、事
務管理、廳舍管理、採購業務、消防服制及其他綜合業務等事項。
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掌理消防勤務之規劃、指揮、調度、各項救災救護服務統計分析
、外勤主管與大隊、分隊人員輪休、外宿表編排管制、新聞媒體與公共關係、通訊設
備規劃、維護與管理、消防人員勤務督察、專案與駐區督導規劃、考核與紀律之維護
、優良事蹟及違反勤務紀律案件查報等事項。 |
第四條 |
本局置科長、主任、場長、大隊長、副大隊長、技正、科員、技士、分隊長、小隊長、技
佐、隊員、辦事員、書記。
前項場長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
第五條 |
本局依轄區特性及業務需要,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消防大隊,大隊下設分隊、小隊
,依法辦理救災、救護、消防安全檢查、防災防火宣導及其他為民服務事項。
前項所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
第六條 |
本局消防分隊,每一鄉(鎮、市)設一分隊。但人口密集或轄區遼闊者,得增設之。 |
第七條 |
本局得設車輛保養場,辦理救災車輛、器材、裝備保養及維護事項,其所需員額,由本局
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
第八條 |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九條 |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十條 |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十一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十二條 |
本局列警察官等人員之管理,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
第十三條 |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請宜蘭縣政府核定。 |
第十四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