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自然及文化資產之研究、典藏、展示、教育,特依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設立蘭陽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
第二條 |
本館置館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文化局局長之指揮、監督,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前項館長,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資格聘任。
|
第三條 |
|
第四條 |
本館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研究典藏組:掌理有關自然及文化資產之研究及典藏等事項。
二、展示教育組:掌理有關自然及文化資產之展示、教育暨公眾服務等事項。
三、行政組:掌理有關文書、庶務、出納、財產、營繕、維護、警衛、資訊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組之事項。
|
第五條 |
本館置組長、組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研究典藏組組長、展示教育組組長,必要時得比照講師資格聘任。
|
第六條 |
本館置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
|
第七條 |
|
第八條 |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九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十條 |
本館得設各種委員會,襄助本館館務發展,委員均為無給職。
前項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館擬訂,報經本府核定後實施。
|
第十一條 |
館長請假時,由秘書代行;秘書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
第十二條 |
|
第十三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