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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120207659B號令
法規體系: 組織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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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自然及文化資產之研究、典藏、展示、教育,特依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設立蘭陽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二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文化局局長之指揮、監督,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前項館長,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資格聘任。

第三條

本館置秘書,為幕僚長,承館長之命,襄理館務。

第四條

本館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研究典藏組:掌理有關自然及文化資產之研究及典藏等事項。
二、展示教育組:掌理有關自然及文化資產之展示、教育暨公眾服務等事項。
三、行政組:掌理有關文書、庶務、出納、財產、營繕、維護、警衛、資訊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組之事項。

第五條

本館置組長、組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研究典藏組組長、展示教育組組長,必要時得比照講師資格聘任。

第六條

本館置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

第七條

本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本館得設各種委員會,襄助本館館務發展,委員均為無給職。
前項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館擬訂,報經本府核定後實施。

第十一條

館長請假時,由秘書代行;秘書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第十二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館擬訂,報本府核定。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