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輔助器材及支持服務, 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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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就讀本縣轄區內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 (以下簡稱 各校) 之身心障礙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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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各校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學習需求,提供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並設立資源 教室,提供相關支持服務。 前項所稱教育輔助器材,指調頻助聽器、盲用電腦、擴視鏡、放大鏡、點 字書籍及其他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克服生理機能障礙,促進學習功能之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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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辦法所稱相關支持服務,其內容如下: 一 學習及生活協助 提供錄音、報讀、提醒、手語翻譯、代抄筆記、協助適應學校生活及 其他必要之輔導措施。 二 復健治療 提供復健治療或其相關資訊,並協助轉介至相關醫療機構。 三 家庭支援 提供親職教育課程及特殊教育相關資訊,並協助家長向有關機關、機 構或團體申請服務或補助。 四 家長諮詢 由各校相關輔導單位諮詢專線,提供家長有關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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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各校應依相關法令,並配合身心障礙學生之需求,建立或改善整體性之設 施設備,營造無障礙校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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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各校應辦理各項特殊教育宣導活動,鼓勵全校教職員工、學生及家長社區 關懷、接納及協助身心障礙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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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各校應編列預算,並指派專人或相關人員辦理第三條至第六條所定事項。 本府應視實際需要,循預算程序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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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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