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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及支持服務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0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宜蘭縣政府府教特字第1020079471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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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輔助器材及支持服務,
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就讀本縣轄區內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 (以下簡稱
各校) 之身心障礙學生。
第 3 條
各校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學習需求,提供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並設立資源
教室,提供相關支持服務。
前項所稱教育輔助器材,指調頻助聽器、盲用電腦、擴視鏡、放大鏡、點
字書籍及其他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克服生理機能障礙,促進學習功能之器材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相關支持服務,其內容如下:
一  學習及生活協助
    提供錄音、報讀、提醒、手語翻譯、代抄筆記、協助適應學校生活及
    其他必要之輔導措施。
二  復健治療
    提供復健治療或其相關資訊,並協助轉介至相關醫療機構。
三  家庭支援
    提供親職教育課程及特殊教育相關資訊,並協助家長向有關機關、機
    構或團體申請服務或補助。
四  家長諮詢
    由各校相關輔導單位諮詢專線,提供家長有關之諮詢服務。
第 5 條
各校應依相關法令,並配合身心障礙學生之需求,建立或改善整體性之設
施設備,營造無障礙校園環境。
第 6 條
各校應辦理各項特殊教育宣導活動,鼓勵全校教職員工、學生及家長社區
關懷、接納及協助身心障礙學生。
第 7 條
各校應編列預算,並指派專人或相關人員辦理第三條至第六條所定事項。
本府應視實際需要,循預算程序補助之。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