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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03: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蘭陽戲劇團戲曲發展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85.10.18訂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10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0930144175-A號
法規體系: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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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發揚傳統戲劇藝術、培育優秀戲劇人才、
維護傳統鄉土戲劇資產、創新表演風貌,進而達成社會教育及弘揚文化的
功能,成立蘭陽戲劇團,設置「宜蘭縣蘭陽戲劇團戲曲發展基金」 (以下
簡稱本基金) ,並訂定本基金管理運用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 2 條
本基金以宜蘭縣政府為主管機關;其設置、管理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  本府編列預算。
二  蘭陽戲劇團演出收入。
三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  捐贈及其他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左:
一  有關蘭陽戲劇團戲曲業務及管理費用之支出。
二  有關蘭陽戲劇團業務發展必要之設備及投資。
三  其它有關戲曲發展之事項。
第 5 條
本基金設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一人,以縣長為主任委
員,對外代表本會,並聘左列人員為委員組成之:
一  本府主任秘書。
二  本府教育局局長。
三  本府財政科科長。
四  本府主計室主任。
五  宜蘭縣立文化中心主任。
六  宜蘭縣議會第一審查委員會二名召集人。
七  研究戲曲之學者專家三人。
第 6 條
本會為本基金之諮詢機構,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宜蘭縣立文化中心主任
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會務。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
席時,由委員推選一人為主席。本會委員皆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發給出
席費及交通費。
第 7 條
本基金以宜蘭縣立文化中心為主辦機關。
第 8 條
本基金各項會計事務及收支事項,其年度預算之編造、執行與年度決算之
編造,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應於省屬行庫設立專戶儲存孳息,並視資金調度運用情形轉存定期
存款。
第 10 條
本辦法之執行要點另訂之。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