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發揚傳統戲劇藝術、培育優秀戲劇人才、 維護傳統鄉土戲劇資產、創新表演風貌,進而達成社會教育及弘揚文化的 功能,成立蘭陽戲劇團,設置「宜蘭縣蘭陽戲劇團戲曲發展基金」 (以下 簡稱本基金) ,並訂定本基金管理運用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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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基金以宜蘭縣政府為主管機關;其設置、管理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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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 本府編列預算。 二 蘭陽戲劇團演出收入。 三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 捐贈及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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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左: 一 有關蘭陽戲劇團戲曲業務及管理費用之支出。 二 有關蘭陽戲劇團業務發展必要之設備及投資。 三 其它有關戲曲發展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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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基金設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一人,以縣長為主任委 員,對外代表本會,並聘左列人員為委員組成之: 一 本府主任秘書。 二 本府教育局局長。 三 本府財政科科長。 四 本府主計室主任。 五 宜蘭縣立文化中心主任。 六 宜蘭縣議會第一審查委員會二名召集人。 七 研究戲曲之學者專家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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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會為本基金之諮詢機構,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宜蘭縣立文化中心主任 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會務。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 席時,由委員推選一人為主席。本會委員皆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發給出 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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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基金以宜蘭縣立文化中心為主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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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基金各項會計事務及收支事項,其年度預算之編造、執行與年度決算之 編造,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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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基金應於省屬行庫設立專戶儲存孳息,並視資金調度運用情形轉存定期 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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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辦法之執行要點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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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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