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標準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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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設施、機具、車輛移置費規定如下: 一 機器腳踏車每輛次新臺幣二百元。 二 小型汽車每輛次新臺幣一千元。 三 大型汽車每輛次新臺幣三千元。 四 曳引車每輛次新臺幣三千元。 五 聯結車、全聯結車、半聯結車、拖車、全拖車、半拖車、拖架每輛 ( 個) 次新臺幣六千元。 六 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每輛次新臺幣一百元。 七 其他可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每輛次新臺幣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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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車輛、設施、機具保管費規定如下: 一 機器腳踏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五十元。 二 小型汽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二百元。 三 大型汽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五百元。 四 曳引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五百元。 五 聯結車、全聯結車、半聯結車、拖車、全拖車、半拖車、拖架每輛 ( 個) 每日新臺幣六百元。 六 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每輛每日新臺幣五十元。 七 其他可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每輛每日新臺幣六百元。 前項保管費之收繳,不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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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自行移置設施、機具、車輛者免收移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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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責付保管者免收保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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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標準所規定之各項費用繳納後,除有誤繳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 退費或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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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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