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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拖吊及保管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9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0910104134號
法規體系: 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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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設施、機具、車輛移置費規定如下:
一  機器腳踏車每輛次新臺幣二百元。
二  小型汽車每輛次新臺幣一千元。
三  大型汽車每輛次新臺幣三千元。
四  曳引車每輛次新臺幣三千元。
五  聯結車、全聯結車、半聯結車、拖車、全拖車、半拖車、拖架每輛 (
    個) 次新臺幣六千元。
六  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每輛次新臺幣一百元。
七  其他可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每輛次新臺幣八千元。
第 3 條
車輛、設施、機具保管費規定如下:
一  機器腳踏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五十元。
二  小型汽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二百元。
三  大型汽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五百元。
四  曳引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五百元。
五  聯結車、全聯結車、半聯結車、拖車、全拖車、半拖車、拖架每輛 (
    個) 每日新臺幣六百元。
六  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每輛每日新臺幣五十元。
七  其他可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每輛每日新臺幣六百元。
前項保管費之收繳,不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第 4 條
自行移置設施、機具、車輛者免收移置費。
第 5 條
責付保管者免收保管費。
第 6 條
本標準所規定之各項費用繳納後,除有誤繳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
退費或保留。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