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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13: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70095799B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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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保存本縣珍貴文化資產,對於私有房屋及土地因登錄為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所受限制予以獎勵,特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規則。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為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指合於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其施行細則定義規定,並經本府依法登錄者。
第 4 條
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其減徵範圍與標準如下:
一、座落基地地價稅減徵百分之五十。
二、房屋稅減徵百分之五十。
第 5 條
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由本府將建物及基地面積列冊通報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有變更或廢止時,本府應通報稅捐稽徵機關回復稽徵。
第 6 條
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地價稅自登錄後當年期起、房屋稅自當月起減徵;減徵原因消滅者,地價稅自次年起、房屋稅自次月起回復稽徵。
第 7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