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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為本府)為表揚辦理不動產估價業務具優異表現及
推動不動產估價學術、技術、法規或研究,具有重大貢獻之不動產估價師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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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宜蘭縣(以下簡稱為本縣)不動產估價師符合下列基本資格,得經推薦為
優良不動產估價師之參選人:
(一)領有本縣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且於評選受理期間屆滿前於本縣執業
連續滿三年以上,同時最近三年簽證案件至少達三十件,其中法院委
託辦理不動產鑑定估價案件以十五件為限,其餘案件勘估標的位於本
縣者,應達十件以上。
(二)未曾因違反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受處罰或懲戒處分者。但經受罰鍰處
分後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三)未曾經法院判決確定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者。
(四)未曾獲選為本縣優良不動產估價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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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優良不動產估價師之評選,以其所製作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之專業品質達到
一定水準,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評選為本縣優良不動產估價師:
(一)對不動產估價業務相關之法令或實務研提改進意見,確具成效者。
(二)對不動產估價技術之研究、改進或創新,具有重大貢獻者。
(三)積極從事與估價相關之社會公益服務工作,具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者
。
(四)協助政府辦理地價基準地、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
之查估、審查、評議、審定或評價等有貢獻者。
(五)其特殊事蹟經主辦機關認定應予獎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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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縣優良不動產估價師之參選人由下列機關、團體推薦:
(一)政府機關。
(二)社團法人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三)中華民國土地估價學會。
前項各機關、團體推薦名額以不超過二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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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團體推薦參選人應填具宜蘭縣優良不動產估價師推薦表(格式如
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及相關具體證明資料:
(一)參選自傳(格式如附件二)。
(二)參選具體優良事蹟及證明文件(格式如附件三)。
(三)參選人同意書(格式如附件四)。
(四)查詢個人刑案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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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縣優良不動產估價師獎勵以每三年舉辦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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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應於辦理優良不動產估價師評選作業前,發函通知第四點第一項第一
款至第三款之機關、團體,同時於本府地政處網站公告周知,並明定一定
期間內受理優良不動產估價師之推薦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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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評選方式分初評、複評二階段進行:
(一)初評:由本府就推薦機關、團體所送推薦表及證明文件等資料進行基
本資格書面審查,並將符合基本資格及獎勵條件之參選人名單於本府
地政處網站公告七天,公告期間如經檢舉或異議並經查證其不符合基
本資格或獎勵條件屬實者,取消其參選資格。
(二)複評:
1.由本府地政處籌組評選小組負責評選。評選小組置委員五人,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地政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
員聘(派)兼之:
(1)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一人。
(2)不動產估價業務相關之專家學者一人。
(3)地政業務主管二人。
2.評選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以面談方
式進行評選,並依下列評分內容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以各委
員評分總和之平均分數作為評選成績:
(1)參選資料占百分之五十。
(2)參選人闡述其最近三年簽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之類型、數量、
占比及個人對不動產估價法令或實務研提改進意見、估價技術
之研究、改進或創新、與估價相關之社會公益服務及估價理念
等占百分之二十。
(3)評選委員與參選人意見交換占百分之三十。
3.各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主動申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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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優良不動產估價師之評選名次及表揚方式規定如下:
(一)評選結果依分數高低排名,未達八十分者不予獎勵,分數相同時,由
評選委員當場討論表決。當年度獲選優良不動產估價師,以不超過二
名為限,並得經由評選小組之決議從缺。
(二)由本府地政處將評選結果簽報縣長核定,並依下列方式獎勵:
1.頒發獎座或獎狀,於每年地政節或本府公開活動公開表揚,並公告
於本府、本府地政處及地政事務所網站及發布新聞稿。
2.受獎人若有特別優異之情事者,擇優報請內政部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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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獎人有下列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本府得撤銷獲獎資格,並追回獎座或
獎狀:
(一)不符參選資格或獎勵條件。
(二)獲獎後,因違反不動產估價師法受裁罰或懲戒處分。
(三)因執行業務犯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經判決有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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