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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為處理違反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使用管理規定
事件,建立執法公平性,減少爭議並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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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本法使用管理規定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
同一行為人就同一建築物,同時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
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二項以上者,
按下列順序裁罰,並於行政處分書中,一併通知改善其他違規
事項:
(一)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
(二)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
(三)本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
第一項附表次數之累計,以同一行為人最近三年內於同一建築
物之罰鍰次數論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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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規事件依附表裁罰外,其情節重大或為特殊情事,符合行政
罰法加重或減輕裁罰規定之情形者,得酌予加重或減輕裁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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