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提供縣有房地設置基地臺租金計收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3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財稅公字第1090185462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縣有房地提供電信業者設置基地臺租金收取有所依
  循,特訂定本基準。
二、電信業者申請承租縣有房地設置基地臺,以縣有房地管理機關(單位)(以下簡稱管
  理機關)為受理機關。
三、出租縣有房地設置基地臺之租金,不分室內、室外依主機櫃之立面或平面最大面積計
  算:
  (一)基地臺設置處位在宜蘭市、羅東鎮及礁溪鄉之都市土地、宜蘭運動公園或羅東運
    動公園者:
    1、面積在十五平方公尺以下,每月租金新臺幣三萬元。
    2、面積超過十五平方公尺部分,每增加一平方公尺加收新臺幣二千元,不足一平
      方公尺者,以一平方公尺計算。
  (二)基地臺設置處位在非都市土地及非屬前款所定鄉(鎮、市)之都市土地者:
    1、面積在十五平方公尺以下,每月租金新臺幣一萬元。
    2、面積超過十五平方公尺部分,每增加一平方公尺加收新臺幣六百元,不足一平
      方公尺者,以一平方公尺計算。
  (三)管理機關得參考市場行情、物價指數、使用目的、裝設意願、互惠原則等因素,專
        案陳報本府核准增(減)租金,惟增(減)額最高不得逾四成。但基於特殊需求考量,
        不在此限。
四、管理機關受理電信業者申請承租縣有房地設置基地臺,應專案簽會本府財政稅務局並
  陳報本府核准,出租期間以五年為限,租期屆滿,經本府核准者得予續租。
五、管理機關與電信業者間之租賃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水費、電費或管理維護相關費用由電信業者自行負擔。
  (二)基地臺之設置遇民眾之抗爭,應由電信業者自行疏導溝通;經疏通而無效者,電
    信業者應無條件拆除,停止該設置點之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