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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及所屬各級學校醫事人員職務遷調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070125142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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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學校學生健康照護權益,增進本
    府教育處及所屬各級學校醫事人員職務歷練,提升工作士氣,辦理本
    府教育處及所屬各級學校醫事人員之職務遷調,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職務遷調,指本府教育處及所屬各級學校編制內同職級護
    士、護理師及營養師職務之遷調。
    前項職務之遷調得免經甄審(選)程序,由本府逕行核定。
三、職務遷調作業由本府教育處主辦,以每年五月前辦理一次為原則,並
    得視本府教育處及各校出缺情況調整辦理期程及次數。非於遷調作業
    辦理期間,所屬醫事人員除另有規定不得提出調動申請。
四、下列人員不得實施職務遷調:
  (一)未改任換敘護理人員。
  (二)留職停薪尚未復職人員。
  (三)延長病假人員。
  (四)最近三年內將屆齡退休人員。
 
五、申請辦理職務遷調人員,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最近三年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
  (二)在原校任職滿三年以上,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
  (三)最近五年年終考績考列乙等以上,最近五年內未受懲戒處分或記過
      以上之行政懲處者。
   因組織編制裁併或超額辦理移撥遷調者,不受前項及第四點規定之限制
   ;本府並得視實際情況需要,於辦理遷調作業前優先辦理移撥。
   移撥人員未再遷調成功者,移撥後一年內原服務單位有醫事人員職務出
   缺,得優先申請回任原校,並以一次為限,放棄者,亦同。
   移撥人員日後申請遷調時,原服務單位之資績分數應予併計。
六、職務遷調作業程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公告缺額:各校提報缺額送本府教育處彙製缺額表,並完成公告。
  (二)受理申請:申請人檢附資績評分表(如附表)及請調原因證明各一份
      ,陳報各該機關學校首長核章後(視同原職務機關學校同意該員調任
      ),由服務機關學校人事單位函報本府辦理。申請人服務於本府教育
      處者,由申請人逕行報送本府辦理。倘無人申請職務遷調時,為維
      護學校學生健康照護之權益,本府得逕行指定適當學校醫事人員人
      選(缺額三倍人員)參與職務遷調。
  (三)審議積分:
    1.本府召開遷調作業會議,由教育處科長以上主管人員擔任主持人,
      依申請人積分高低按志願依序遷調,若積分相同者則依年齡、任現
      職年資、獎懲積分高低逐項比序。各比序項目均相同時,以抽籤決
      定。
    2.本項次第一款作業程序完成後所遺缺額,視學校實際需要得再辦理
      第二次遷調作業。
  (四)核定與派代:職務遷調作業結果經縣長核定後,由本府依規定辦理
      派代作業。
圖表附件:
七、職務遷調作業完成後所遺醫事人員職缺,由本府或各校依規定辦理甄
    補。
八、職務遷調作業完成後,於次年職務縣內遷調作業辦理前,本府教育處
    及所屬各級學校如有醫事人員職務出缺,應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
    注意事項」規定聘僱職務代理人至該職缺補實前一日止。
九、申請人申請職務遷調獲核定而未報到者,十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
    職務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