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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支用財政部依機關辦理民
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資訊蒐集及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以
下簡稱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核發之獎勵金(以下簡稱本
獎勵金),依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第二十點,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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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適用對象,以申請獎勵金獲准之主辦、協辦機關(
單位)與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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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獎勵金應專款專用,並由本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財稅
局)列帳控管,其運用於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其他
法令辦理之案件(以下簡稱民參案件)相關事項或執行民參
案件著有績效之個人獎金支出。
運用獎勵金於約用人員酬金者,每年以五百萬元為上限;
運用於赴國外行銷案件或觀摩優良案例者,應經審查符合
其相關規定後始得支用,每年以三百萬元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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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獎勵金運用於個人獎金支出之總額度,以所獲獎勵金百
分之五計算,且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但財政部考核
評定成績優良所獲獎勵金,不在此限。
個人獎金發給最高以五萬元為上限,按著有績效人員實際
參與及貢獻程度等覈實審議後給予;其發給額度及審核程
序應符合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執行重大專案獎勵要點規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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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一民參案件獲財政部核發獎勵金,運用於辦理民參案件
相關事項,主辦機關(單位)與協辦機關(單位)得支用
之額度,不得超過核發之總金額百分之五十,且以新臺幣
一千五百萬元為上限。
主辦機關(單位)分配獎勵金百分之三十,所有協辦機關
共同分配獎勵金百分之二十,其他機關(單位)如有本原
則規定支出項目需求,得經受分配機關(單位)協議後於獲
配額度內辦理支用,協議不成時,由財稅局協調。
其他機關(單位)如有本原則規定支出項目需求,應填具
申請表(如附件),並擬具含預算明細之支用計畫,專案
簽奉本府核准後,得動支主辦機關(單位)與協辦機關(
單位)得支用之額度以外部分。
如未有機關(單位)申請,或經本府分配及申請核准執行
後,如有餘額或賸餘時應繳入專戶,留供以後年度繼續支
用。
財稅局應配合年度編列預算期程、設算主辦機關(單位)
及協辦機關(單位)獲配獎勵金額度,並通知主辦機關(
單位)及協辦機關(單位)納入各該機關(單位)預算辦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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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單位)獲配之獎勵金需依本原則規定支出項目覈
實編列經費,並循預算程序納入單位預算後,始得動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