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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
簡稱各機關)進用約聘(僱)人員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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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約聘(僱)人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
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公務人
員留職停薪辦法、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法
令進用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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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審查本要點規定事項,由本府秘書長及財政、主計、人
事、計畫及相關業務單位或人員合計十一人組成專案小組
(以下簡稱專案小組),並由本府秘書長擔任主席。任期一
年(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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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約聘(僱)人員之年度進用計畫(以下簡稱約聘(僱)計畫)審
查原則如下:
(一)約聘(僱)計畫應於籌編年度預算前提經專案小組審查
,經縣長核定後,始得依程序編列預算。
(二)各機關於年度中有增加編制員額時,應相對精簡約聘
(僱)人員。
(三)新增約聘(僱)計畫之經費來源為縣款者,一律不予同
意增列。
(四)約聘(僱)計畫之經費來源為縣款者,除因業務確有需
要且經專案簽准外,應以遇缺不補方式管制;由上級
機關補助者,於未獲補助時,該計畫應即刪除,人員
不再續聘(僱)。
(五)約聘(僱)人員所需資格條件,應符合「聘用人員比照
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及「約僱人
員報酬標準表」(以下簡稱二標準表)所列相當工作職
責程度之專門知能條件及學經歷。
(六)約聘(僱)人員之報酬等階(級),應視工作之繁簡難易
、責任輕重及應具知能條件,依據二標準表認定支給
報酬之初聘(僱)等階(級)及最高等階(級),並於「約
聘(僱)人員聘(僱)用計畫書(表)(核定本)」明定之。
(七)各機關得依年度服務考核結果及預算經費情形調升約
聘(僱)人員等階(級),但其初聘(僱)等階(級)與最高
等階(級)相同者,不予調升。
(八)約聘(僱)人員如屬中央款計畫,且中央機關全額補助
進用並訂有晉薪規定者,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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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約聘(僱)人員離職後再聘(僱)用者,其薪點應依該職缺初
聘(僱)等階(級)薪點支給報酬。但原在本府其他經費來源
進用有案轉聘(僱)者,得在聘(僱)等階(級)範圍內專案核
准適當等階(級)薪點進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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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約聘(僱)計畫之月酬標準需超過原核定最高報酬等
階(級)者,應具正當合理事由,經專案小組審議通過始得
辦理,惟應考量工作報酬整體衡平,避免發生同工不同酬
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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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首長不得進用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及姻親為本機
關或所屬機關之約聘(僱)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之配
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及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
。但在機關首長或各級主管接任前已訂立之聘(僱)用契約
,不在此限。
各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各款
所定期間內,不得進用約聘(僱)人員。
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
十款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為約聘(僱)人員。
約聘(僱)人員進用後,發現其於進用時有前三項所定不得
進用之情事之一者,應即終止契約。聘(僱)用期間如發生
前項所定不得進用之情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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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約聘(僱)人員之聘(僱)用,應依核定計畫公開甄選,
並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所需資格條件及月支報酬等
資料,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及本府徵才公告網站
公告三日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限制:
(一)機關內約聘(僱)、約用人員計畫之調整。
(二)聘(僱)用契約期限屆滿,再銜接續聘(僱)之人員
。
(三)已依公開甄選作業流程辦理甄選二次,甄選結果無人
報名或無適當人選者。
(四)中央補助經費並訂有相關人員進用程序者。
(五)職缺工作性質需具備特殊專業或有其他特殊情形,機
關已訂定進用之評比與甄選規定,經首長核准自行辦
理進用者。
(六)學校僅置護理師(或護士)、營養師一人,依各機關
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五點第四款規定約聘(僱)
人員辦理所遺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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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約聘(僱)人員之公開甄選,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首長核准:檢附徵才公告稿,簽會相關單位,並經權
責機關首長核准。
(二)辦理面試:用人單位或機關自行組成甄選小組三至五
人辦理面試,或委託就業輔導機構代為甄選。
(三)人員進用:將甄選結果併同核定計畫、相關資歷證明
文件及契約書,敘明工作內容、聘僱期間、報酬、經
費來源等簽會相關單位,經權責機關首長核准後,由
用人單位或機關通知當事人報到,並事先查核是否符
合迴避任用或利益衝突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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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約聘(僱)人員之進用,應訂立契約。聘(僱)用契約書格式
,由本府人事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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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應辦理約聘(僱)人員平時服務考核,方式如下:
(一)平時服務考核於每年一至四月、五至八月各辦理一
次(九至十二月併入年終服務考核),考核項目分為
工作績效(百分之六十)、服務態度(百分之四十),
並細分為工作數量等十項(與年終服務考核項目相同
)評分,以做為年終服務考核之參據。
(二)平時服務考核表留存各用人單位及機關,於年終時連
同年終服務考核表一併送人事處彙整,以備專案小組
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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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應辦理約聘(僱)人員年終服務考核,方式如下:
(一)每年年終前各機關(單位)應填列約聘(僱)人員
年終服務考核表,確實考核全年服務績效,機關首
長(單位主管)應評定考核成績並排定順序,其中
排序於後百分之二十五(以五捨六入計算)人員,
應依實際情形註記缺失,提報專案小組審議。
(二)借調至其他機關(單位)之約聘(僱)人員,其年
終服務考核應列入借調機關(單位)。
(三)未列入年終服務考核之約聘(僱)人員,下年度不
予續聘(僱)。
(四)學校約聘(僱)人員服務考核授權各校自行辦理。
(五)為達選優汰劣,各機關約聘(僱)計畫經核定為「遇
缺不補」者,現職人員有因服務績效不佳予以解聘
(僱)之情形時,得進用適當人員遞補,以利業務推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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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約聘(僱)人員年終服務考核總分,以一百分為滿分,並
區分甲、乙、丙三等第,考列甲等人數比率不得超過百
分之七十五(以四捨五入計算)。各等第分數及續聘(僱)
情形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續聘(僱)一年。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續聘(僱)一年。但
工作表現或服務態度不佳且有具體事證,應予輔導
改善者,其續聘(僱)期間得縮短為三個月或六個月
。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不予續聘(僱)。
前項考列甲等人數比率,各機關應依約聘人員及約僱人
員總數分別計算之。
學校約僱人員年終服務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率,以各校
約僱人員總數合併計算,並由本府教育處依各校辦學績
效分配之,不適用前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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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約聘(僱)人員初聘(僱)未達最高等階(級)者,依其年終
服務考核結果晉升等階(級),方式如下:
(一)約聘人員年終服務考核乙等以上者,得依聘用法規
及各該計畫規定調升等階,至該計畫最高等階為止
。
(二)約僱人員服務滿三年、年終服務考核均列甲等,或
五年內年終服務考核三年甲等、二年乙等者,次年
得調升一級,至該計畫最高等級為止。
(三)約聘(僱)人員同一年度服務未滿一年之年終服務考
核結果,不適用前二款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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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約聘(僱)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
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處分。
(二)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
(三)有曠職紀錄。
(四)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但應扣除公務人員考績
法令規定不計入請假日數之假別日數。
(五)工作表現或服務態度不佳,影響業務推動或政府聲
譽,有具體事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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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約聘(僱)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考列丙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經疏導無效。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經疏導無效。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或績效不彰,造成嚴重不良後果。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
(五)對他人為職場霸凌,使其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
(六)對他人為性騷擾。
(七)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二次以上。
(八)故意損耗公務用品或洩漏應保守之機關機密。
(九)曠職連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
(十)違反契約或其他聘僱人員有關法令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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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各機關約聘(僱)職務代理人員之報酬支給標準如下:
(一)代理書記(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職務者,以
約僱人員二等一九○薪點(或基本工資相同數額)核
支。
(二)代理辦事員(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及相同列
等職務者,以約僱人員三等二二○薪點核支。
(三)代理技佐(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及相同列等
職務者,以約僱人員四等二五○薪點核支。
(四)代理科員、技士(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及相同列等職務者,以約僱人員五等二八
○薪點核支。
(五)代理社會工作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及相同列
等職務者,以約聘人員六等一階二八○薪點核支。
(六)代理護士(列士(生)級)者,以約僱人員四等二五○薪
點核支。
(七)代理護理師(列師(三)級)及相同列等職務者,以約聘
人員六等一階二八○薪點核支。
(八)前七款未列舉者,依其所代理職務列等最低職等,比
照二標準表相當薪點核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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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及原住民族工作
權保障法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
住民之機關,應優先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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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各機關進用之約聘(僱)人員為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
陸地區人民者,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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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要點未盡事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人員聘用
條例施行細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
員僱用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