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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進用約聘(僱)人
員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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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約聘(僱)人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
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
法令進用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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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審查本要點規定事項,由本府秘書長及財政、主計、人事、計畫及相關業務單位或
人員合計十一人組成專案小組(以下簡稱專案小組),並由本府秘書長擔任主席。任
期一年(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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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約聘(僱)人員之年度進用計畫(以下簡稱約聘(僱)計畫)審查原則如下:
(一)約聘(僱)計畫應於籌編年度預算前提經專案小組審查,經縣長核定後,始得依程
序編列預算。
(二)各機關於年度中有增加編制員額時,應相對精簡約聘(僱)人員。
(三)新增約聘(僱)計畫之經費來源係由本府預算編列者,一律不予同意增列。
(四)約聘(僱)計畫之經費來源為本府預算編列者,以遇缺不補方式管制;由上級機關
補助者,於未獲補助時,該計畫應即刪除,人員不再續聘(僱)。
(五)約聘(僱)人員所需資格條件,應符合「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
報酬標準表」及「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以下簡稱二標準表)所列相當工作職責
程度之專門知能條件及學經歷。
(六)約聘(僱)人員之報酬等階(級),應視工作之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應具知能條件
,依據二標準表認定支給報酬之初聘(僱)等階(級)及最高等階(級),並於「約聘
(僱)人員聘(僱)用計畫書(表)(核定本)」明定之。
(七)各機關得依年度服務考核結果及預算經費情形調升約聘(僱)人員等階(級),但其
初聘(僱)等階(級)與最高等階(級)相同者,不予調升。
(八)約聘(僱)人員如屬中央款計畫,且中央機關全額補助進用並訂有晉薪規定者,從
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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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約聘(僱)人員離職後再聘(僱)用者,其薪點應依該職缺初聘(僱)等階(級)薪點支給報
酬。但原在本府其他經費來源進用有案轉聘(僱)者,得在聘(僱)等階(級)範圍內專案
核准適當等階(級)薪點進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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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約聘(僱)計畫之月酬標準需超過原核定最高報酬等階(級)者,應具正當合理事
由,經專案小組審議通過始得辦理,惟應考量工作報酬整體衡平,避免發生同工不同
酬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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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首長不得進用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及姻親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約聘(僱)人
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及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
用。但在機關首長或各級主管接任前已訂立之聘(僱)用契約,不在此限。
各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內,不得進用約聘
(僱)人員。
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
為約聘(僱)人員。
約聘(僱)人員進用後,發現其於進用時有前三項所定不得進用之情事之一者,應即終
止契約。聘(僱)用期間如發生前項所定不得進用之情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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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約聘(僱)人員之聘(僱)用,應依核定計畫公開甄選,並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所
需資格條件及月支報酬等資料,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及本府徵才公告網站公
告三日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限制:
(一)機關內約聘(僱)、臨時人員計畫之調整。
(二)聘(僱)用契約期限屆滿,再銜接續聘(僱)之人員。
(三)已依公開甄選作業流程辦理甄選二次,甄選結果無人報名或無適當人選者。
(四)中央補助經費並訂有相關人員進用程序者。
(五)職缺工作性質需具備特殊專業或有其他特殊情形,機關已訂定進用之評比與甄選
規定,經首長核准自行辦理進用者。
(六)學校僅置護理師(或護士)、營養師一人,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五點
第四款規定約聘(僱)人員辦理所遺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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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約聘(僱)人員之公開甄選,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首長核准:檢附徵才公告稿,簽會相關單位,並經權責機關首長核准。
(二)辦理面試:用人單位或機關自行組成甄選小組三至五人辦理面試,或委託就業輔
導機構代為甄選。
(三)人員進用:將甄選結果併同核定計畫、相關資歷證明文件及契約書,敘明工作內
容、聘僱期間、報酬、經費來源等簽會相關單位,經權責機關首長核准後,由用
人單位或機關通知當事人報到,並事先查核是否符合迴避任用或利益衝突等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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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約聘(僱)人員之進用,應訂立契約。聘(僱)用契約書格式,由本府人事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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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應辦理約聘(僱)人員平時服務考核,方式如下:
(一)平時服務考核於每年一至四月、五至八月各辦理一次(九至十二月併入年終服務
考核),考核項目分為工作績效(百分之六十)、服務態度(百分之四十),並細分
為工作數量等十項(與年終服務考核項目相同)評分,以做為年終服務考核之參
據。
(二)平時服務考核表留存各用人單位及機關,於年終時連同年終服務考核表一併送
人事處彙整,以備專案小組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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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應辦理約聘(僱)人員年終服務考核,方式如下:
(一)每年年終前應確實考核約聘(僱)人員全年服務績效,以決定是否續聘(僱)。其
中百分之七十五(以四捨五入計算)人員由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決定,落實管理
權責,另百分之二十五(以四捨五入計算)人員提報專案小組審議,未列入考核
者,下年度不予續聘(僱)。
(二)借調至其他機關(單位)之約聘(僱)人員,其年終服務考核應列入借調機關(單
位)。
(三)用人單位(機關)應填列年終服務考核表,並應確依考核成績排定順序,排序於後
百分之二十五(以四捨五入計算)之人員,應依實際情形註記工作缺失,以利專案
小組審查。
(四)為提升工作效能,各機關辦理年終服務考核作業時,應確實檢討不適任者,並透
過本審查機制,決定是否續聘(僱)。
(五)學校約聘(僱)人員服務考核授權各校自行辦理。
(六)為達選優汰劣,各機關約聘(僱)計畫經核定為「遇缺不補」者,現職人員有因服
務績效不佳予以解聘(僱)之情形時,得進用適當人員遞補,以利業務推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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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約聘(僱)人員年終服務考核總分,以一百分為滿分,並區分甲、乙、丙三等第,考
列甲等人數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以四捨五入計算)。各等第分數及續聘(僱)
情形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續聘(僱)一年。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續聘(僱)一年。但工作表現或服務態度不佳且
有具體事證,應予輔導改善者,其續聘(僱)期間得縮短為三個月或六個
月。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不予續聘(僱)。
前項考列甲等人數比率,各機關應依約聘人員及約僱人員總數分別計算之。
學校約僱人員年終服務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率,以各校約僱人員總數合併計算,並
由本府教育處依各校辦學績效分配之,不適用前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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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約聘(僱)人員初聘(僱)未達最高等階(級)者,依其年終服務考核結果晉升等階(級)
,方式如下:
(一)約聘人員年終服務考核乙等以上者,得依聘用法規及各該計畫規定調升等階,
至該計畫最高等階為止。
(二)約僱人員服務滿三年、年終服務考核均列甲等,或五年內年終服務考核三年甲
等、二年乙等者,次年得調升一級,至該計畫最高等級為止。
(三)約聘(僱)人員同一年度服務未滿一年之年終服務考核結果,不適用前二款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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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約聘(僱)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處分。
(二)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
(三)有曠職紀錄。
(四)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但應扣除公務人員考績法令規定不計入請假日數之
假別日數。
(五)工作表現或服務態度不佳,影響業務推動或政府聲譽,有具體事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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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約聘(僱)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考列丙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經疏導無效。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經疏導無效。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或績效不彰,造成嚴重不良後果。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
(五)對他人為職場霸凌,使其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
(六)對他人為性騷擾。
(七)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二次以上。
(八)故意損耗公務用品或洩漏應保守之機關機密。
(九)曠職連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
(十)違反契約或其他聘僱人員有關法令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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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各機關約聘(僱)職務代理人員之報酬支給標準如下:
(一)代理書記(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職務者,以約僱人員二等一九○薪點(
或基本工資相同數額)核支。
(二)代理辦事員(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及相同列等職務者,以約僱人員三等
二二○薪點核支。
(三)代理技佐(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及相同列等職務者,以約僱人員四等二
五○薪點核支。
(四)代理科員、技士(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及相同列等職務
者,以約僱人員五等二八○薪點核支。
(五)代理社會工作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及相同列等職務者,以約聘人員六
等一階二八○薪點核支。
(六)代理護士(列士(生)級)者,以約僱人員四等二五○薪點核支。
(七)代理護理師(列師(三)級)及相同列等職務者,以約聘人員六等一階二八○薪點
核支。
(八)前七款未列舉者,依其所代理職務列等最低職等,比照二標準表相當薪點核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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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四條或第五條規
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機關,應優先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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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各機關進用之約聘(僱)人員為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者,應符合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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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要點未盡事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行政院與所
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