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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特殊教育鑑定評估人員(以下簡稱
評估人員)之培訓、認證及相關作業,以確保評估人員實施
鑑定評估之有效性,提升鑑定結果之公信力,發揮適性安
置及教學輔導功能,強化轉銜服務,落實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輔導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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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評估人員分為儲備、校級及區級三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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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各款人員得擔任儲備評估人員參加本府分年辦理之鑑
定評估人員培訓:
(一)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所定增置之編制內特殊
教育教師。
(二)前款以外之編制內特殊教育教師。
(三)編制內並具特殊教育、輔導或心理專長之教師或教保
員。
(四)於學校、幼兒園服務之輔導、心理或相關專業人員。
(五)具特殊教育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 或教保員。
(六)具特殊教育、輔導或心理專長之代理教師或教保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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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校級或區級評估人員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校級評估人員:
1.完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
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
培訓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培訓課程及時數。
2.在區級評估人員指導下,完成三份鑑定評估報告。
(二)區級評估人員:
1.擔任本縣校級評估人員二年以上。
2.自取得本縣校級評估人員認證之日起,完成七十二
小時鑑定評估培訓課程。
3.完成二十份鑑定評估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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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儲備評估人員得於每年一月、四月、六月、十一月底前向
本府申請本縣校級或區級評估人員認證。
前項申請案經本縣評估人員分級認證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者
,發給證書。
申請人對審查結果不服者,得申請複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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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估人員應負責執行所屬學校、巡迴輔導學校及本縣特殊
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會)分派個案之
鑑定評估相關工作(包含轉介、評估及完成評估報告等工作
),參與個案鑑定安置會議,並依其級別提供下列服務:
(一)校級評估人員:提供儲備評估人員鑑定評估工作諮詢
。
(二)區級評估人員:
1.提供儲備、校級評估人員鑑定評估工作諮詢。
2.指導儲備心評人員完成鑑定評估報告。
3.協助本府辦理分區初階鑑定評估工作坊 。
儲備評估人員需由校級或區級評估人員提供諮詢協助下執
行鑑定評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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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估人員負責個案之分派原則如下:
(一)校內派案:
1.所屬學校轉介之鑑定評估個案由校內評估人員辦理
。
2.學校有鑑定為視、聽障需求之新個案,或有因多重
障礙(包含視、聽障)須重新評估之個案,其鑑定評
估報告由學生所屬學校評估人員完成。
(二)跨校派案:
1.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協調前一學年度累
計個案數三名以下之他校評估人員優先支援:
(1)評估人員無施測管制性測驗之資格。
(2)無評估人員。
2.有分類式巡迴輔導班評估人員或自閉症鑑定種子教
師協助評估之需求者,由本會進行派案。
3.視、聽障(不包含多重障礙)學生重新評估,依其特
殊教育需求領域及程度,由其所屬班級教師協調評
估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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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評估人員之課務處理及費用支給,規定如下:
(一)執行鑑定評估工作,應儘量於課餘時間進行。
(二)執行下列業務時,所屬學校應核予公假並協調派員代
理課務:
1.辦理校內鑑定評估工作:每個個案四小時公假。
2.支援校外鑑定評估工作:每個個案八小時公假。
3.區級評估人員指導儲備評估人員完成鑑定評估報告
:每個個案四小時公假。
4.參與鑑定安置會議。
(三)校級、區級評估人員完成鑑定評估報告,且該報告送
本縣鑑定安置會議審查並作成決議者, 得支領鑑定評
估報告費一千一百元。
(四)至他校或幼兒園鑑定評估者得支領跨校鑑定評估費四
百元。
(五)退休教師或教保員辦理鑑定評估交通費:依鑑定評估
人員實際居住地至學生、幼兒所在學校(園、所)遠距覈
實支付。
(六)採用鑑定評估工具施測者,依其實施之測驗給予施測費
。
1.魏氏智力量表:每案四百元。
2.其他鑑定評估工具:每案二百元。
前項第二款公假,評估人員得分次申請之,並得依規定支
領差旅費。
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費用由本會經費項下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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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評估人員之服務案量如下:
(一)校內學生由校內 評估 人員共同分擔鑑定評估工作,
各校應預先自行調配人力,完成學生鑑定安置。
(二)每位評估人員每學年總案量以不高於十案為原則。
(三)每位分類式巡迴輔導班教師於當學年度,總案量累計
超過十案時,由本會協調學生所屬學校之評估人員支
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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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評估人員之義務如下:
(一)每年須完成十八小時以上分級培訓課程(包含三次以上
之鑑定評估工作坊)。
(二)執行工作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對測驗工具本身應妥善保管,不得有影印、拍照及
其他洩漏內容之行為。
2.已完成管制性培訓課程並取得證書者,始得實施管
制性測驗。
3.施測時持審慎態度,遵守測驗指導手冊規範,進行
施測。
4.對鑑定評估對象、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應
予以尊重,不因其種族、性別、語言、社會背景、
身心障礙或其他身分地位之不同,而有所歧視。
5.對鑑定評估對象,應客觀、正確蒐集多方面資料互
相佐證,避免進行不必要之評量。
6.鑑定評估報告及其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不得無故
洩漏。
(三)實施鑑定評估之對象,應為本會或校內轉介之個案,
不得自行接案。
(四)不得要求非評估人員進行個案施測及撰寫鑑定評估報
告。
違反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致測驗資料外流或個案權
益受損者,本府得廢止評估人員證書,並視情節輕重,予
以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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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領有校級或區級評估人員證書且連續三年未執行該級別
鑑定評估工作者,本府得調降為儲備或校級評估人員,
並要求繳回該級別證書,由本府換發適當級別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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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具備第三點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資格之現職特殊教
育班教師且尚未取得校級或區級評估人員認證者,應擔
任儲備評估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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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設有特殊教育班且無評估人員之學校,由學校特殊教育
推行委員會推舉至少一名具備第三點所定資格者,擔任
該校儲備評估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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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外縣(市)教師介聘至本縣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班級服務,且持有該縣(市)評估
人員認證者,應依第五點第一項規定,向本府申請分級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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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府遴選十四至十六名本縣區級評估人員,組成本縣特
殊教育鑑定評估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評估人員培訓課程。
(二)進行鑑定相關研究與討論,並協助將研討內容製成
工作手冊。
本小組組員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擔任本縣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會議委員。
(二)擔任本縣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資料初步書面審查會議
委員。
(三)擔任本府評估人員分級認證審查小組委員。
(四)擔任評估人員研習活動之講師或助理講師。
本小組組員每週減課三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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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學校應訂定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評估人員校內轉介個案派
案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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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府督導各校執行鑑定評估工作,重點督導指標包含下
列項目:
(一)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學校,其教師擔任校級或區級評
估人員之比率。
(二)是否完成訂定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評估人員校內轉介
個案派案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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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府於每年六月間召開評估人員督導會議,對各級評估
人員進行下列項目之考核:
(一)參與鑑定評估培訓課程之時數。
(二)承辦個案轉介鑑定安置資料之完整性。
(三)有無第十一點規定之情事。
未通過前項考核者,本府予以追蹤輔導,並安排其重新
接受鑑定評估人員基礎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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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評估人員之敘獎標準如下:
(一)當學年度服務個案數累計達三個至五個者,嘉獎一
次。
(二)當學年度服務個案數累計達六個至八個者,嘉獎二
次。
(三)當學年度服務個案數累計達九個以上者,記功一次
。
(四)擔任本小組組員滿一學年者,嘉獎二次。
前項個案數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完成一份心理評量報告書,為一個案。
(二)完成一份聽、視障個案評估報告,為零點五個案。
(三)自閉症鑑定種子教師完成一個個案之自閉症訪談及
觀察評估報告,為零點五個案。
(四)辦理資賦優異鑑定團體測驗一場次,為零點五個案
;個別測驗一個案,為一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