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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鄉鎮市衛生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90128037B號令
法規體系: 組織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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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衛生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婦幼衛生、社區護理、疾病防治、預防接種、國民營養、精神衛生、衛生教育、
    衛生統計、食品衛生、營業衛生、家戶衛生及醫藥管理等事項。
二、門診醫療、巡迴醫療、緊急救護及實驗診斷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衛生保健事項。

第三條

衛生所置主任一人,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承本府衛生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四條

衛生所置醫師、牙醫師、護理長、護理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
療師、護士、藥劑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物理治療生。
衛生所置課員。
第一項護理長由護理師兼任。

第五條

衛生所得在村(里)設衛生室,並得依需要置護士。

第六條

衛生所視業務需要,得聘請特約醫師。

第七條

衛生所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衛生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
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衛生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衛生所擬訂,報本府衛生局核定之。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九十八年六月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六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二年十
一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除前項修正之條文,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