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本規程依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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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衛生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婦幼衛生、社區護理、疾病防治、預防接種、國民營養、精神衛生、衛生教育、
衛生統計、食品衛生、營業衛生、家戶衛生及醫藥管理等事項。
二、門診醫療、巡迴醫療、緊急救護及實驗診斷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衛生保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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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衛生所置主任一人,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承本府衛生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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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衛生所置醫師、牙醫師、護理長、護理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
療師、護士、藥劑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物理治療生。
衛生所置課員。
第一項護理長由護理師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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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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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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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衛生所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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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衛生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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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
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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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衛生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衛生所擬訂,報本府衛生局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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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九十八年六月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六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二年十
一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除前項修正之條文,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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