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身心障礙者首次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作
業(以下簡稱本補助),依據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
助辦法第十三條及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一,訂定本規定。
二、利息補助款按申請人前一年實際繳交利息總額一次補助。每年補助額度
最高以新台幣一萬五千元為限。
三、申請人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鄉鎮市公所提出
申請,逾期不受理: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身障證明(申請年度須具有身心障礙者資格)及國
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三)本人及其同住扶養人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四)本人及其同住扶養人最近年度所得及財產總歸戶清單。
(五)土地謄本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六)貸款書證明(最近二個月內)。
(七)本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八)領據
申請案經鄉鎮市公所初審後送本府核定;經核定補助者,本府將補助款
逕自撥入申請人帳戶。
四、申請文件尚未齊全者,經本府通知送達後五日內(含送達當日)完成補正
。逾期駁回,倘有餘額,並按次一順位之申請案件予以審查補助。
五、申請人於貸款期間內死亡,其繼承人符合本規定申請資格者,經審核後
,發給當年度申請人補助。
六、本規定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