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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18:5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
民國 101 年 01 月 09 日
說  明:
訂定「宜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所屬各級學校公教人員於合法設
    立之公(私)立醫療院所健康檢查,推動公教人員自主健康管理,積
    極促進公教人員維護身心健康,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編制內四十歲以上之行政職人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之
    教師,不包含一般教師、代理教師、駐衛警察、技工及工友。


三、檢查項目包括血液、生化、梅毒血清、超音波、X光等,申請人得自行
    選擇合法設立之公(私)立醫療院所,依補助額度及個人健康狀況篩
    選檢查項目。


四、補助經費:每次補助以新台幣三千五百元為限,低於補助金額時以實
    際金額申請,超出者由受檢人自行負擔。


五、申請補助次數:以每二年申請一次為限。


六、差假核給事宜(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本原則實際參加健康檢查
    者,得核實給予公假一日為限(兼行政職之教師得於寒暑假期間辦理
    ,如無法於寒暑假期間辦理,以不影響學校課務、校務之運作,由校
    長核准調整,惟課務需自理)。


七、申請人數限制:公費補助視當年度之預算額度而定。


八、申請及核銷程序:
(一)符合補助申請者,於每年三月底前向該校人事室提出登記,並依下
      列原則予以核准:
   1、登記人數超過得補助名額時,以「年齡加年資」由高至低排定優先
      順序,前項年資以正式任職公務人員或教師為起始計算,公務人員
      採計至上年度,教師採計至上學年度,如年齡加年資相同者,以年
      長者為優先。
   2、登記人數未超過得補助名額時,原已登記且資格符合者,全部予以
      核准,並由學校人事室擇期再次公告補辦登記,以符合資格者予以
      核准,直至額滿為止。
   3、經核准之受檢人員,應於確定參加健康檢查前,先填具申請書(詳
      附表)簽請核可後,再依請假程序辦理請假手續。
   4、因故無法於當年度完成受檢者,應於當年度九月底前以書面通知該
      校人事室,俾安排人員遞補。未通知或無正當理由而逾期通知者,
      縱未完成健康檢查,次年度亦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二)受檢人於健康檢查後一個月內,檢附繳費收據向原服務學校依支付
      程序辦理核銷,且應於當年度核銷完畢,逾年度仍未辦理核銷者,
      視為放棄。所需經費,由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各附屬單位預算支應。


九、留職停薪期間不得申請補助。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