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國民教育階段學生之受教
權益及品質,並配合教育部實施國民中小學班級學生人數計畫
,落實縣內國民中小學普通班編班、學生總額控管及學年中因
學生人數異動增減班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指學生人數異動定義為:
(一)學生於學年中自然轉出入學。
(二)依據特殊教育法及宜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
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原則規定,各校於學程中經宜蘭
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縣鑑輔會)
鑑定安置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所增減之學生人數
。
三、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各學年度之班級數及學生數,以當年度七月
一日之學生人數為核定基準。
四、國民中小學各年級班級學生數上限,依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學校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依行政契
約或實驗教育計畫書內容辦理,每班學生人數上限二十五人為
原則。
經本縣鑑輔會鑑定安置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優先安
置,並依宜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
少班級人數原則酌減普通班學生數,另得予增加計入其他班級
,以不逾學生總額上限為原則。
五、國民中學學程期間得重新編班;國民小學則以年段(二、四、
六年級)中不增減班為原則,跨年段(一、三、五年級)編班
數依每班學生人數規定辦理;有特殊需求之學校,應報本府核
准。
前項編班之每班學生人數,包含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扣
抵數。
六、本縣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個人、團體及機構之實驗教育
學生計列班級學生數。
七、本府於開學後全面查核學生轉出、轉入人數異動狀況,倘有影
響班級數,且可歸責於學校者,列入校長及相關參與人員年終
考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