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修正「宜蘭縣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職員員額設置規定」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職員額設
置,特依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訂定本
規定。
二、國民中學職員員額設置如下:
(一)組長:
學校班級數六班以下者,不設置組長。
學校班級數七班至十二班者,置文書、事務二組長。
學校班級數十三班以上者,置文書、事務、出納三組長。
(二)幹事或管理員:
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二人。
學校班級數二十五班至四十八班者,置三人。
學校班級數四十九班至七十二班者,置四人。
學校班級數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五人。
(三)護士或護理師:
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設置。
(四)營養師:
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設置。
三、國民小學職員員額設置如下:
(一)組長、幹事或管理員:
學校班級數十九班以下者,置一人。
學校班級數二十班至三十九班者,置二人。
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置三人。
學校班級數十至二十五班且未置專任人事、主計者,另增置幹事一人。
學校班級數九班以下未置專任人事、主計者,必要時得增置幹事一人。
(二)護士或護理師:
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設置。
(三)營養師:
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設置。
四、組長人數應依本府教育處訂定各校行政組織得設置之組數總額內設置。
五、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班級數之計算基準不含非自足式資源班(學籍於普通
班者)及附設幼稚園。
六、本府得視財政狀況及實際業務需要,在規定員額下,調整人員之設置。
七、本規定奉縣長核定後實施。
本規定一百年三月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九年九月二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