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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縣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府為辦理所屬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於各校校長任期屆滿或出缺前四
     個月,成立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負
     責辦理遴選或同意之作業。
     遴委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指派;一人為副召集
     人,由教育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縣府代表一人。
(二)學者專家三人。
(三)校長代表一人。
(四)本縣教師組織代表一人。
(五)縣級家長團體代表一人。
(六)出缺或申請連任校長之學校教師代表一人及家長代表三人。
     前項第二款之學者專家,於審查原住民族地區或原住民重點學校時,應
     有原住民族身分者一人。
     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代表由校長協會、教師組織、家長團體分別推
     薦參考名單,由縣長聘任之。
     第二項第六款之出缺學校教師代表,於辦理該校校長出缺之遴選、連任
     或延任時,始具委員資格。教師代表應由學校專任教師選舉產生,投票
     人數不得少於專任教師人數二分之一;家長代表應由學校家長會長召集
     會員代表集會,並依無記名投票互選產生之,參與投票之會員代表不得
     少於會員代表總數二分之一。
     委員任期一年,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
     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隨本職進退。
     第二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三、 遴委會之任務如下:
(一)校長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資格審查、考評結果及其相關審議事
      項。
(二)校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之審議事項。
(三)現職校長參加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之審議事項。
(四)前二款以外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之審議事項。
     第二點第二項第六款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於審議前項第一款事項時,不
     得參與。


四、遴委會開會時,若有委員本人或其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以內之
    姻親,或曾有以上親屬關係者參與遴選,相關委員應自行迴避。



五、遴委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派他人代表。非有三分之二以上
   委員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不得決議。
     前項決議,委員有第四點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六、遴委會視任務需要不定期開會,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七、委員對會議程序,內容及校長人選負有保密義務。任期內不得與參加校長
    遴選者就相關遴選事項,有程序外之接觸。



八、參加校長遴選者,應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至第五條、第六條之一
    所定資格,且無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所定情事。
    未具前項規定資格者,不得參加校長遴選;已參加者,撤銷其資格,已聘
    任為校長者,撤銷其聘任。



九、遴委會辦理校長遴選審查作業分二階段辦理:
(一) 現職校長申請連任、轉任審查:
   1.連任:任滿四年原校連任者。
   2.轉任:任滿八年、任滿四年不原校連任、在該校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
    以上者。
(二) 出缺學校新任校長遴選審查。
    原校連任者,經遴委會決議,得採書面審查。
    因學校併校或改制為分校、分班者得於任期未屆滿前,參加轉任之遴選。
    連任、轉任未獲同意之現職校長得報名參加原學校以外之出缺學校新任校
    長遴選審查。
    原住民族中、小學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之校長遴選作業,應優先就具原住民
    族身分之候選校長審查之。經審查皆不通過時,始得進行未具原住民身分
    之候選校長審查。
    經第一項程序遴選後仍有缺額時,本府得徵詢具有校長候聘資格者之同意
    ,逕行遴聘為該校校長。


十、校長任期屆滿時得回任教師,若無適當職缺,得比照超額教師方式處理或
    同意其辦理專案退休。但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提出未來校務
    發展計畫申請延任,經原學校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本府同意後,延任原學
    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



十一、遴選作業於每年暑假前辦理,由本府公告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學校名
      單,候聘者每人至多選填二校為志願,志願無優先順序,並按筆畫由
      少至多填寫。
      候選校長應針對志願學校撰寫辦學理念或相關計畫文件,送遴委會。


十二、校長遴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有意願參與候聘之校長提交志願表。
  (二)辦學理念溝通及說明會:由本府統一辦理候聘校長辦學理念說明,並和
      志願學校之教師及家長代表對談。
  (三)召開遴選委員會審議。
  (四)公布遴選結果。
  (五)縣長核聘。
      各出缺學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另行辦理候聘校長之辦學說明或對談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