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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加強員工職務保密注意事項
民國 87 年 01 月 12 日
法規內容:

一、為強化本府員工保密觀念,對職務上所知悉之公務能恪遵公務員照務
    法第四條及相關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單位應加強所屬公務文書之保密要求,對於有保密必要之相關會議
    資料或民眾具名檢舉他人之案件,應絕對保密;於執行或通知峙,應
    採「密件」方式處理,原稿並須密封,不得任意洩漏。


三、主辦會議單位,應於會議中宣佈本次會議之保密程度。


四、業務承辦人經辦案件或各單位就主管業務有須發布新聞時,單位可自
    行發布,惟主管應負言責,其他須經簽奉核准後會由秘書室新聞股統
    一辦理;如有須上網路者,並應會由計畫室辦理。嚴禁未接上開程序
    辦理或任意以私人名義對外發表談話。


五、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屬員之職務保密工作,應列為平時言行考核之重要
    項目之一,發現有言行失檢,並有洩密之虞時,應即為妥切之處斷。


六、政風室就員工保密工作,應不定期進行宣導、查察,對已發生洩密情
    事者,應即協調業業務主管單位深入追究,並研採補救措施,期使損
    害及困擾減至最低程度。


七、對職務上所知悉之公務,因違反保密規定致造成不良影響,經查屬實
    者,當事人視情節、程度應予記過以上處分,其直屬主管人員並受申
    誡以上連帶處分。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亦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