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落實執行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以下簡
稱各公所) 一般性補助款基本建設及設施計畫 (以下簡稱基本建設)
,特訂定本要點。
二、基本建設補助計畫於年度開始,經本府主計室核定計畫項目後,各公
所應填報「管制表」及「管制簡表」 (如附件一、二) ,年度結束後
應填報「補助經費執行成效一覽表」、「計畫目標達成及執行進度控
制情形整體成效表」 (如附件三、四) 。
三、各公所應就本補助計畫執行情形,於每季終了後十日內,填報「基本
建設及設施補助計畫執行季報表」 (如附件五:預定進度應與管制表
相符) ,彙送本府計畫室。
四、進度查證及品質抽驗:
(一) 基本建設補助計畫執行進度落後達百分之十以上者,各公所應自行
實施專案檢討,其會議紀錄應副知本府計畫室備查。
(二) 各公所得就基本建設補助計畫之預算執行、計畫執行進度及工程品
質,組成跨課室考核小組,辦理實地查證。
(三) 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及計畫室得不定期就計畫進度及工程品質辦
理實地查證。
五、年終考核:
(一) 基本建設補助計畫之考核,中央主管機關有規定者,依照中央規定
,未規定者,則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 基本建設補助計畫之年終考核由各公所業務單位就該年度列管計畫
執行結果詳加檢討,依分層負責原則,由各執行單位先行完成自評
,再由各公所考核小組完成初核,必要得邀請執行單位提供書面或
口頭說明。其評核結果應於次年度二月底前送本府計畫室彙辦。
(三) 各執行單位執行基本建設補助計畫初核結果,經各公所研考單位彙
送本府計畫室,提送本府考核小組進行覆核作業,依「宜蘭縣政府
列管計畫管制考核要點」獎懲標準辦理獎懲,其成績列為下年度補
助鄉鎮市公所之重要參考。
(四) 年終考核表格格式參照「宜蘭縣政府列管計畫管制考核要點」辦理
。
六、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