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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落實執行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以下簡 稱各公所) 一般性補助款基本建設及設施計畫 (以下簡稱基本建設)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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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建設補助計畫於年度開始,經本府主計室核定計畫項目後,各公 所應填報「管制表」及「管制簡表」 (如附件一、二) ,年度結束後 應填報「補助經費執行成效一覽表」、「計畫目標達成及執行進度控 制情形整體成效表」 (如附件三、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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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公所應就本補助計畫執行情形,於每季終了後十日內,填報「基本 建設及設施補助計畫執行季報表」 (如附件五:預定進度應與管制表 相符) ,彙送本府計畫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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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進度查證及品質抽驗: (一) 基本建設補助計畫執行進度落後達百分之十以上者,各公所應自行 實施專案檢討,其會議紀錄應副知本府計畫室備查。 (二) 各公所得就基本建設補助計畫之預算執行、計畫執行進度及工程品 質,組成跨課室考核小組,辦理實地查證。 (三) 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及計畫室得不定期就計畫進度及工程品質辦 理實地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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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終考核: (一) 基本建設補助計畫之考核,中央主管機關有規定者,依照中央規定 ,未規定者,則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 基本建設補助計畫之年終考核由各公所業務單位就該年度列管計畫 執行結果詳加檢討,依分層負責原則,由各執行單位先行完成自評 ,再由各公所考核小組完成初核,必要得邀請執行單位提供書面或 口頭說明。其評核結果應於次年度二月底前送本府計畫室彙辦。 (三) 各執行單位執行基本建設補助計畫初核結果,經各公所研考單位彙 送本府計畫室,提送本府考核小組進行覆核作業,依「宜蘭縣政府 列管計畫管制考核要點」獎懲標準辦理獎懲,其成績列為下年度補 助鄉鎮市公所之重要參考。 (四) 年終考核表格格式參照「宜蘭縣政府列管計畫管制考核要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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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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