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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12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消費者權益,並強化

本府消費者保護工作之推行,特設置宜蘭縣政府消費者保護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 本縣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及政策之推動。

〈二〉    本縣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關於消費者保護方案及措施之協調事項。

〈三〉    督促本縣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及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委員十四人,分別由本府民政處處長、財政處處長、工商旅遊處處長、建設處處長、教育處處長、農業處處長、社會處處長、勞工處處長、地政處處長、秘書處處長、消防局局長、衛生局局長、環保局局長、文化局局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消費者保護官兼任;幹事數人,由本府秘書處行政救濟科人員兼任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因故未能出席者,應指派所屬副主管或主辦業務之科長出席會議。



四、本會於每年二月召開會議,檢討前年度執行成效,並為後續政策規劃作成共識;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任之。
本會議得邀請相關機關、團體、專家、學者列席。



五、本會決議事項應簽奉縣長核定後,視業務性質交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執行之。



六、本會日常業務及幕僚作業,由本會執行秘書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辦理之。
前項事務所需人力,由各機關〈單位〉自行調配兼辦。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專家、學者列席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秘書處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八、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函請有關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