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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消費者權益,並強化本府消費者保護
工作之推行,特設置宜蘭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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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縣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及政策之推動。
(二)本縣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關於消費者保護方案及措施之協調事
項。
(三)督促本縣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及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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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委員十五人,分別由本府民政
處處長、工商旅遊處處長、建設處處長、交通處處長、教育處處長、
農業處處長、社會處處長、勞工處處長、地政處處長、秘書處處長、
消防局局長、衛生局局長、環境保護局局長、財政稅務局局長、文化
局局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消費者保護官兼任;幹事數人,由本
府秘書處行政救濟科人員兼任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因故未能出席者,應指派所屬副主管或主
辦業務之科長出席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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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會議不定期於必要時召開,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
員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本會議得邀請相關機關、團體、專家、學者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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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決議事項應簽奉縣長核定後,視業務性質交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單位)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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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日常業務及幕僚作業,由本會執行秘書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單位)辦理之。
前項事務所需人力,由各機關(單位)自行調配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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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專家、學者列席時,得依規定支
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秘書處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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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函請有關機關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