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本府
環保局
)為
提升回饋經費執行成效及明確、合理及公開
之規範,以作為本縣區域性垃圾資源回收
(焚化
)廠營運
階段提供回饋金補助預算執行
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條件及標準:
(一)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或以定額分配方式處理。
(二)涉及財務或勞務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同一補(捐)助案件,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四)各補助案件經費其項目之計價,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共同供應契約所刊品目單價標準及基準規定訂之。
(五)受補助公所及村、里應按回饋金比例至少百分之六十編列於
資本門。
(六)受補助公所及村、里應按回饋金比例至少百分之四十編列於
下列項目:
1.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支出。
2.用於教育文化支出。
3.推廣在地文化。
4.用於轄內居民保險、國民健康保險費用、生育補助及喪葬補助等。
5.轄內公共設施之維護經費。
6.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定。
(七)為符合實際需求,避免浪費,下列項目不予補助:
1.人民團體之各項會務會議(如會員大會)、會務活動或理監事
會議等法定會議之出席費、交通費等。
2.宗教相關活動。
3.餐費每人每餐以七十元為限(不得以誤餐費方式發給),如以當地
風味自助餐方式辦理,得以食材材料費單據依實核銷(每人補助
額度不得超過七十元)。
4.依法應繳予政府機關之各項罰鍰、規費、稅支或保險等。
5.非競賽獎金、贈品(包括獎品、摸彩品、100元以上宣導品、紀
念品)、茶會、出國費用、國內旅遊及進香等或涉及商業販售、
違反公序良俗等項目。
6.補助社區、社團之特定成員餐會、文康、參訪、觀摩等;但就學
習增能不在此限。
7.對政黨政治相關活動或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
8.非執勤有關制服(含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
9.對於人民團體內部人員之相關人事費用。
10.計畫執行完成後方提出申請者。
三、本府環保局於每年
5月底前參照以前年度之進場垃圾量,
預估下一
年度可發放之回饋金金額,供公所納編至下年度
預算中。受營運回饋金補助之鄉、鎮公所,應於每年
8月底
前函送營運回饋金執行計
畫書至本府審核,倘受營運回饋
金補助之鄉、鎮公所逾期提送營運回饋金執行計畫書,致影
響營運回饋金運用時效,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責。
四、營運回饋金執行計畫書內容,如涉及公所補助村里、
社區發展協會及各社團等之計畫項目,須由受補助單
位或申請單位
(村里辦公室、社區發展協會及各社團
等
)提出計畫書後,由公所依據「宜蘭縣區域性垃圾
資源回收
(焚化
)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規
定進行審核後,函送本府備查,本府不受理受補助單
位
(村里、社區發展協會及各社團等
)逕行提出申請計
畫書。
五、
受營運回饋金補助之鄉、鎮公所應於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向
本府環保局函報上一季回饋金執行及支用情形表
(如附表
)並應
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函報全部計畫之執行成果
(包括申請計
畫書、歷次變更計畫書、支出明細表與含照片之成果報告乙式
兩份
)至本府環
保局審核,針對公所函報之回饋金執行情形及執
行成果,必要時本府環保局得派員查核。
六、基於回饋金係由公所納入預算辦理,受代表會之監督且其執行
運
用過程之相關採購、核銷,仍需依據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會計
規定辦理核銷,本府環保局僅針對各公所執行回饋金之內容是
否符合申請計畫書及「宜蘭縣區域性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
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第七條所訂之事項查核。
七、受營運回饋金補助之鄉、鎮公所應將執行成果情形公開供大眾
閱覽。
八、
受營運回饋金補助之鄉、鎮公所應另行訂定相關管理督導規
範,督導所轄受補助單位或申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