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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區域性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設置及運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府
     環保局)提升回饋經費執行成效及明確、合理及公開
     之規範,以作為本縣
區域性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營運
     階段提供回饋金補助預算執行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條件及標準:

(一)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或以定額分配方式處理。

(二)涉及財務或勞務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同一補(捐)助案件,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四)各補助案件經費其項目之計價,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共同供應契約所刊品目單價標準及基準規定訂之。

(五)受補助公所及村、里應按回饋金比例至少百分之六十編列於
      資本門。

(六)受補助公所及村、里應按回饋金比例至少百分之四十編列於
      下列項目:

   1.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支出。

   2.用於教育文化支出。

   3.推廣在地文化。

   4.用於轄內居民保險、國民健康保險費用、生育補助及喪葬補助等。

   5.轄內公共設施之維護經費。

   6.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定。

(七)為符合實際需求,避免浪費,下列項目不予補助:

   1.人民團體之各項會務會議(如會員大會)、會務活動或理監事
     會議等法定會議之出席費、交通費等。

   2.宗教相關活動。

   3.餐費每人每餐以七十元為限(不得以誤餐費方式發給),如以當地
     風味自助餐方式辦理,得以食材材料費單據依實核銷(每人補助
     額度不得超過七十元)。

   4.依法應繳予政府機關之各項罰鍰、規費、稅支或保險等。

   5.非競賽獎金、贈品(包括獎品、摸彩品、100元以上宣導品、紀
     念品)、茶會、出國費用、國內旅遊及進香等或涉及商業販售、
     違反公序良俗等項目。

   6.補助社區、社團之特定成員餐會、文康、參訪、觀摩等;但就學
     習增能不在此限。

   7.對政黨政治相關活動或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

   8.非執勤有關制服(含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

   9.對於人民團體內部人員之相關人事費用。

   10.計畫執行完成後方提出申請者。



三、本府環保局於每年5月底前參照以前年度之進場垃圾量,
    預估下一年度可發放之回饋金金額,供公所納編至下年度
    預算中。受營運回
饋金補助之鄉、鎮公所,應於每年8月底
    前函送營運回饋金執行計畫書至本府審核,倘受營運回饋
    金補助之鄉、鎮公所逾期提送營運
回饋金執行計畫書,致影
    響營運回饋金運用時效,由受補助單位自
行負責。

四、營運回饋金執行計畫書內容,如涉及公所補助村里、
    社區發展協會及各社團等之計畫項目,須由受補助單
    位或申請單位(村里辦公室、社區發展協會及各社團
    等)提出計畫書後,由公所依據「宜蘭縣區域性垃圾
    資源回收(焚化)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規
    定進行審核後,函送本府備查,本府不受理受補助單
    位(村里、社區發展協會及各社團等)逕行提出申請計
    畫書。

受營運回饋金補助之鄉、鎮公所應於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向
    本府
環保局函報上一季回饋金執行及支用情形表(如附表)並應
    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函報全部計畫之執行成果(包括申請計
    畫書、歷次變更計畫書、支出明細表與含照片之成果報告乙式
    兩份)至本府環保局審核,針對公所函報之回饋金執行情形及執
    行成果,必要時
本府環保局得派員查核。

六、基於回饋金係由公所納入預算辦理,受代表會之監督且其執行
    運用過程之相關採購、核銷,仍需依據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會計
    規定
辦理核銷,本府環保局僅針對各公所執行回饋金之內容是
    否符合
申請計畫書及「宜蘭縣區域性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
    提供回饋
金自治條例」第七條所訂之事項查核。

七、受營運回饋金補助之鄉、鎮公所應將執行成果情形公開供大眾
    閱覽。

受營運回饋金補助之鄉、鎮公所應另行訂定相關管理督導規
    範,督
導所轄受補助單位或申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