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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府環保
局)為提升回饋經費執行成效及明確、合理及公開之規範,
以作為本縣區域性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
補助預算執行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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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條件及標準:
(一)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或以定額分配方式處理
。
(二)涉及財務或勞務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三)同一補(捐)助案件,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四)各補助案件經費其項目之計價,應參酌行政院公共工
程委員會共同供應契約所刊品目單價標準及基準規定
定之。
(五)村里民或社團成員召開相關會議之誤餐費每人每餐依
本府規定額度辦理。但不得以誤餐費方式發給。
(六)辦理各類活動如需發放宣導品每份不得超過新臺幣一
百五十元。
(七)舉辦傳統節慶日或學習增能等相關活動,提供桌菜飲
食每桌以新臺幣四千元為原則,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五千元;另舉辦活動所需摸彩品之費用總額以當地村
里每戶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五百元。
(八)受補助公所及村、里應按回饋金比例至少百分之五十
編列於資本門。
(九)受補助公所及村、里應於回饋金扣除前款資本門比率
後之餘額編列於下列項目:
1.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支出。
2.用於教育文化支出。
3.推廣在地文化。
4.用於轄內居民保險、國民健康保險費用、生育補助
及喪葬補助等。
5.轄內公共設施之維護經費。
6.轄內居民醫療保健等項目補助。
7.針對環境監測鑑定等工作項目。
8.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定。
(十)為符合實際需求,避免浪費,下列項目不予補助:
1.人民團體之各項會務會議(如會員大會)、會務活動或
理監事會議等法定會議之出席費、交通費等。
2.出國費用、進香等宗教活動或涉及商業販售、違反公
序良俗之活動。
3.依法應繳予政府機關之各項罰鍰、規費、稅支或保險
等。但為村里、社區辦理公共事務所延伸之費用,依
其實際用途回饋村里內居民者,不在此限。
4.對政黨政治相關活動或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
5.非執勤有關制服(含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
6.對於人民團體內部人員之相關人事費用。
7.計畫執行完成後方提出申請者。
(十一)受補助公所及村、里編列回饋金時,居民醫療保健及環
境監測鑑定等項目,得先提列為優先確保不列入經常門
、資本門規範比率項目後,餘款項再依比率訂定經常門
及資本門項目。
(十二)以前年度賸餘款併入以後年度計畫書繼續執行使用時,
仍應延用原編列經常門、資本門(未執行)之項目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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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環保局於每年五月底前參照以前年度之進場垃圾量,
預估下一年度可發放之回饋金金額,供公所納編至下年度
預算中。受營運回饋金補助之鄉、鎮公所,應於每年八月
底前函送營運回饋金執行計畫書至本府審核,倘受營運回
饋金補助之鄉、鎮公所逾期提送營運回饋金執行計畫書,
致影響營運回饋金運用時效,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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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營運回饋金執行計畫書內容,如涉及公所補助村里、社區
發展協會及各社團等之計畫項目,須由受補助單位或申請
單位(村里辦公室、社區發展協會及各社團等)提出計畫書
後,由公所依據「宜蘭縣區域性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營
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規定進行審核後,函送本府
備查,本府不受理受補助單位(村里、社區發展協會及各社
團等)逕行提出申請計畫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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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營運回饋金補助之鄉、鎮公所應於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
,向本府環保局函報上一季回饋金執行及支用情形表(如附
表)並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函報全部計畫之執行成果
(包括申請計畫書、歷次變更計畫書、支出明細表與含照片
之成果報告一式二份)至本府環保局審核,針對公所函報之
回饋金執行情形及執行成果,必要時本府環保局得派員查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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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於回饋金係由公所納入預算辦理,受代表會之監督且其
執行運用過程之相關採購、核銷,仍需依據政府採購法及
相關會計規定辦理核銷,本府環保局僅針對各公所執行回
饋金之內容是否符合申請計畫書及「宜蘭縣區域性垃圾資
源回收(焚化)廠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第七條所訂之事
項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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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營運回饋金補助之鄉、鎮公所應將執行成果情形公開供
大眾閱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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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營運回饋金補助之鄉、鎮公所應另行訂定相關管理督導
規範,督導所轄受補助單位或申請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