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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區域性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設置及運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設字第1090022507號函
法規體系: 環保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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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府環保局)為提升回饋經費執行成效及明
    確、合理及公開之規範,以作為本縣區域性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補助預
    算執行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條件及標準:
 (一)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或以定額分配方式處理。
 (二)涉及財務或勞務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同一補(捐)助案件,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四)各補助案件經費其項目之計價,應參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供應契約所刊品目單價標準
     及基準規定訂之。
 (五)村里民或社團成員召開相關會議之誤餐費每人每餐依本府規定額度辦理。但不得以誤餐費方式
     發給。
(六)辦理各類活動如需發放宣導品每份不得超過一百元。
 (七)舉辦傳統節慶日或學習增能等相關活動,提供桌菜飲食每桌以三千元為原則,最高不得超過四
     千元;另舉辦活動所需摸彩品之費用總額當地村里每戶每次不得超過四百元。
 (八)受補助公所及村、里應按回饋金比例至少百分之六十編列於資本門。
 (九)受補助公所及村、里應按回饋金比例至少百分之四十編列於下列項目:    
   1.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支出。
   2.用於教育文化支出。
   3.推廣在地文化。
   4.用於轄內居民保險、國民 健康保險費用、生育補助及喪葬補助等。
   5.轄內公共設施之維護經費。
   6.轄內居民醫療保健等項目補助。
   7.針對環境監測鑑定等工作項目。
   8.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定者。
 (十)為符合實際需求,避免浪費,下列項目不予補助:
   1.人民團體之各項會務會議(如會員大會)、會務活動或理監事會議等法定會議之出席費、交通費
     等。
   2.出國費用、進香等宗教活動、涉及商業販售活動,或違反公序良俗之活動。
   3.依法應繳予政府機關之各項罰鍰、規費、稅支或保險等,倘為村里、社區辦理公共事務所延伸
     之費用,依其實際用途回饋村里內居民者,則不在此限。
   4.對政黨政治相關活動或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
   5.非執勤有關制服(含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
   6.對於人民團體內部人員之相關人事費用。
   7.計畫執行完成後方提出申請者。
 (十一)受補助公所及村里編列回饋金時,居民醫療保健及環境監測鑑定等項目,得先提列為優先確
       保不列入經/資門規範比率項目後,餘款項再依比率訂定經常門及資本門項目。
 (十二)以前年度賸餘款併入以後年度計畫書繼續執行使用時,仍應延用原編列經常門/資本門(未執
       行)之項目使用。
三、本府環保局於每年五月底前參照以前年度之進場垃圾量,預估下一年度可發放之回饋金金額,供公所納編至下年度預算中。受營運回饋金補助之鄉、鎮公所,應於每年八月底前函送營運回饋金執行計畫書至本府審核,倘受營運回饋金補助之鄉、鎮公所逾期提送營運回饋金執行計畫書,致影響營運回饋金運用時效,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責。
四、營運回饋金執行計畫書內容,如涉及公所補助村里、社區發展協會及各社團等之計畫項目,須由受補助單位或申請單位(村里辦公室、社區發展協會及各社團等)提出計畫書後,由公所依據「宜蘭縣區域性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規定進行審核後,函送本府備查,本府不受理受補助單位(村里、社區發展協會及各社團等)逕行提出申請計畫書。
五、受營運回饋金補助之鄉、鎮公所應於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向本府環保局函報上一季回饋金執行及支用情形表(如附表)並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函報全部計畫之執行成果(包括申請計畫書、歷次變更計畫書、支出明細表與含照片之成果報告一式二份)至本府環保局審核,針對公所函報之回饋金執行情形及執行成果,必要時本府環保局得派員查核。
六、基於回饋金係由公所納入預算辦理,受代表會之監督且其執行運用過程之相關採購、核銷,仍需依據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會計規定辦理核銷,本府環保局僅針對各公所執行回饋金之內容是否符合申請計畫書及「宜蘭縣區域性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第七條所訂之事項查核。
七、受營運回饋金補助之鄉、鎮公所應將執行成果情形公開供大眾閱覽。
八、受營運回饋金補助之鄉、鎮公所應另行訂定相關管理督導規範,督導所轄受補助單位或申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