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統一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 (以下簡
稱各機關) 零用金管理方式,依據宜蘭縣縣庫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第
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用途規範規定如下:
(一) 零用金之用途以符合預算所列之零星支出為限,不得移作預算外之
墊付或借支。
(二) 各機關支用零用金,其每筆支付最高限額為新臺幣六千元。
(三) 各機關各項稅費 (如稅捐、水電費、郵電費及汽油費等) 必須先以
現金支付後始取得收據結報者,得另依規定以預付方式在適當科目
處理,減少零用金週轉困難。
三、計算標準:
本府暨所屬各機關零用金最高限額及計算基準如下:
(一) 按當年度縣總預算所列各機關經常門業務費項下之一般事務費及物
品之合計數,除以十二月計算,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全數撥作零
用金,超過新臺幣二萬元者,其超出部分以百分之七十核計,最高
以新臺幣三十萬元額度為限,但如因保管困難,可自行斟酌減少提
領:其計算公式如下:
1. (當年度經常門業務費一般事務費+物品) ÷12≦ 20,000 元者
:全數撥作當年度零用金。
2. (當年度經常門業務費一般事務費+物品) ÷12>20,000元者:
按 20,000 元+{〔 (當年度經常門業務費一般事務費+物品)
÷12〕-20,000元}×70%=當年度零用金額度 (上限為新臺幣
三十萬元) 。
(二) 為利業務推行,若年度縣總預算尚未核定頒布時,仍照前一年度所
核定之零用金數額先行 提領支用。
四、作業方式規定如下:
(一) 申請:
各機關之零用金,應在歲出分配預算經常門之業務費科目項下請領
之。
(二) 撥用:
零用金之撥用,於會計年度開始時,由各機關依計算基準自行核計
,並依前款之規定簽具付款憑單,送由本府財政局庫款支付課審核
後存 (匯) 入各該機關學校保管金專戶。
(三) 保管:
各機關領用零用金,旨在便利零星開支,而免細小之金額簽開付款
憑單,並為便於查核,應設置備查簿逐筆登記。
(四) 年度終了及結束之處理方式:
1.年度終了後,各機關結存之該年度零用金餘額,應於規定現金收
支結束期限內以「支出收回」繳還縣庫。
2.已在零用金支付之款,不屬於原領用零用金之支出科目者,應由
支用機關簽具轉帳憑單,在規定之縣庫帳務整理期限內,送本府
財政局庫款支付課轉帳。
五、各機關保管零用金人員,應切實依照規定辦理,如有發生侵占虧損等
情事,應依規定負賠償責任,並移送司法機關調查。
六、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