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 機關)零用金管理方式,依據宜蘭縣縣庫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本要點。 |
|
二、用途規範規定如下: (一)零用金之用途以符合預算所列之零星支出為限,不得移作預算外之墊付 或借支。 (二)各機關支用零用金,其每筆支付最高限額為新臺幣六千元。 (三)各機關各項稅費(如稅捐、水電費、郵電費及汽油費等)必須先以現金 支付後始取得收據結報者,得另依規定以預付方式在適當科目處理,減 少零用金週轉困難。 |
|
三、計算標準: 本府暨所屬各機關零用金最高限額及計算基準如下: (一)總預算:按當年度縣總預算所列各機關經常門業務費項下之一般事務費 及物品之合計數,除以十二月計算,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全數撥作 零用金;超過新臺幣二萬元者,其超出部分以百分之七十核計。 (二)附屬單位預算:按當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所列用途別科目「編號:3材料 及用品費」之數額,除以十二月計算,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全數撥作 零用金,超過新臺幣二萬元者,其超出部分以百分之七十核計。 前項零用金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但如因保管困難,可自 行斟酌減少提領。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當年度經常門業務費一般事務費+物品)或(3材料及用品費)÷1 2≦20,000元者:全數撥作當年度零用金。 (二)(當年度經常門業務費一般事務費+物品)或(3材料及用品費)÷1 2>20,000元者:按20,000元+{〔(當年度經常門業務 費一般事務費+物品)或(3材料及用品費)÷12〕-20,000 元}×70%=當年度零用金額度(上限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為利業務推行,若年度縣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尚未核定頒布時,仍照 前一年度所核定之零用金數額先行提領支用。 |
|
四、作業方式規定如下:
(一)申請:
各機關之零用金,應在歲出分配預算經常門之業務費或材料及用品費科
目項下請領之。
(二)撥用:
零用金之撥用,於會計年度開始時,由各機關依計算基準自行核計,並
依前款之規定簽具付款憑單,送由本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財稅局)庫款
支付科審核後(匯)入各該機關學校保管金專戶。
(三)保管:
各機關領用零用金,旨在便利零星開支,而免細小之金額簽開付款憑
單,並為便於查核,應設置備查簿逐筆登記。
(四)年度終了及結束之處理方式:
1.年度終了後,各機關結存之該年度零用金餘額,應於規定現金收支結
束期限內以「支出收回」繳還縣庫,各附屬單位預算則繳還其附屬單
位預算之專戶。
2.已在零用金支付之款,不屬於原領用零用金之支出科目者,應由支用
機關簽具轉帳憑單,各機關應於規定之縣庫帳務整理期限內,送本府
財稅局庫款支付科轉帳;各附屬單位預算應於該年度結束前,於帳務
內自行辦理轉帳。
|
|
五、各機關保管零用金人員,應切實依照規定辦理,如有發生侵占虧損等情 事,應依規定負賠償責任,並移送司法機關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