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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羅東文化工場場地收費標準
民國 102 年 07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為宜蘭縣政府文化局羅東文化工場(以下簡稱本工場)各場地徵收使用規費,依規費法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機關為宜蘭縣政府文化局。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場地,係指本工場之天空藝廊、室外廣場及戶外舞台等場地。


第 4 條

本工場以辦理本府各項藝文活動或上級機關交辦活動為主。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辦理藝文活動使用場地,應於使用日前三十日提出申請,經通知核准後,應於七日內繳清全部費用及保證金。


第 5 條

使用本工場場地,應分別繳納場地使用費、清潔費、水電維護費、燈光音響調控費、冷氣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表。

保證金於活動結束場地回復原狀後無息發還。場地如有損毀或遺失物品,由保證金中核實扣抵,如有不足依實追繳。


第 6 條

申請人因故未使用場地,應於使用前十五日內,辦妥退借手續。逾期辦理者,視同自願放棄,已繳納之費用,除保證金外,均不予退還。但有不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未使用者,不在此限。

工場因緊急或意外因素,未能如期提供場地時,本工場得於五日前通知申請人變更使用日期,不願變更者,無息退還所繳費用,申請人不得請求賠償。


第 7 條

使用本工場場地,室外廣場、舞台以三日為限,天空藝廊以七日為限。但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8 條

佈置或彩排以半天為限,如需使用冷氣,按收費標準表計費。


第 9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