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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羅東文化工場場地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7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60197172B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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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宜蘭縣政府文化局羅東文化工場(以下簡稱本工場)各場地徵收使用規費,依規費法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機關為宜蘭縣政府文化局。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場地,係指本工場之天空藝廊、室外廣場、棚架廣場、北廣場、文化客廳、漂浮月台、文創天地、美學沙龍、美學工坊及其他相關場地。
第 4 條
本工場以辦理本府各項藝文活動或上級機關交辦活動為主。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辦理藝文活動使用場地,應於使用日前三十日提出申請,經通知核准後,應於七日內繳清全部費用及保證金。
第 5 條
使用本工場場地,應分別繳納場地使用費、清潔費、水電維護費、燈光音響調控費、冷氣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表。
保證金於活動結束場地回復原狀後無息發還。場地如有損毀或遺失物品,由保證金中核實扣抵,如有不足依實追繳。
第 6 條
申請人因故未使用場地,應於使用前十五日內,辦妥退借手續。逾期辦理者,視同自願放棄,已繳納之費用,除保證金外,均不予退還。但有不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未使用者,不在此限。
工場因緊急或意外因素,未能如期提供場地時,本工場得於五日前通知申請人變更使用日期,不願變更者,無息退還所繳費用,申請人不得請求賠償。
第 7 條
使用本場地,天空藝廊以七日為限,其他場地以三日為限。但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8 條
佈置、裝台、彩排及使用冷氣,按收費標準表計費。
第 9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