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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7 年 06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社會處(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普及化之托育照顧制度,
    提供平價優質的托育服務,並依據內政部 97 年 4  月 2  日函頒之
    「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第四
    條第六款規定成立「宜蘭縣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並訂定本設置要點。


二、本會之執掌及任務說明如下:
(一)參酌本縣(市)家長薪資所得、物價指數及市場價格,分區訂定以
      下事項,並公告之:
      1.年度居家式保母人員收費上限、收退費標準、調漲幅度限制。
      2.托嬰中心服務收退費標準、保母人員待遇標準、管理督導機制。
(二)檢視本縣(市)保母托育管理制度之推動與運作情況。
(三)研議本縣(市)保母托育相關措施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四)其他促進保母托育管理之相關事項。


三、本會設置委員 13 人,其中 1  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縣長兼任之,
    1 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副縣長或秘書長兼任之。


四、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
    (聘)之:
(一)幼保、幼教、兒童福利、社會工作、法律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 2
      人。
(二)本縣轄區內社區保母系統、托嬰中心代表 2  名。
(三)本縣轄區內家長或勞工或婦女等團體代表 2  名。
(四)本縣轄區內保母代表 2  名。
(五)本府單位(社政、衛政、勞政、消保官、主計等)代表3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 2  年,期滿得續派(聘)之。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
    動或辭職者,得隨時改派(聘);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 1  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
    若干人,均由縣長就該機關人員派兼之。


六、本會每 6  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
    主任委員亦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
    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九、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
    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十、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