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社會處(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普及化之托育照顧制度,
提供平價優質的托育服務,並依據內政部 97 年 4 月 2 日函頒之
「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第四
條第六款規定成立「宜蘭縣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並訂定本設置要點。
二、本會之執掌及任務說明如下:
(一)參酌本縣(市)家長薪資所得、物價指數及市場價格,分區訂定以
下事項,並公告之:
1.年度居家式保母人員收費上限、收退費標準、調漲幅度限制。
2.托嬰中心服務收退費標準、保母人員待遇標準、管理督導機制。
(二)檢視本縣(市)保母托育管理制度之推動與運作情況。
(三)研議本縣(市)保母托育相關措施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四)其他促進保母托育管理之相關事項。
三、本會設置委員 13 人,其中 1 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縣長兼任之,
1 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副縣長或秘書長兼任之。
四、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
(聘)之:
(一)幼保、幼教、兒童福利、社會工作、法律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 2
人。
(二)本縣轄區內社區保母系統、托嬰中心代表 2 名。
(三)本縣轄區內家長或勞工或婦女等團體代表 2 名。
(四)本縣轄區內保母代表 2 名。
(五)本府單位(社政、衛政、勞政、消保官、主計等)代表3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 2 年,期滿得續派(聘)之。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
動或辭職者,得隨時改派(聘);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 1 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
若干人,均由縣長就該機關人員派兼之。
六、本會每 6 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
主任委員亦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
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九、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
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十、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