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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普及化之托育照顧制度,
提供平價優質的托育服務,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二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七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設宜蘭縣政府托育
制度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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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居家式與托嬰中心托育服務、收
退費及監督考核等相關事宜。
(二)規劃、推動本縣居家式與托嬰中心托育相關措施之規劃及
推動事項。
(三)其他促進居家式及托嬰中心托育管理之相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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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本府消費者保護官、衛生局局長及勞工處處長。
(二)幼保、幼教、兒童福利、社會工作或法律等相關領域之專
家學者三人。
(三)本縣轄區內家長、兒童或婦女等團體代表三人。
(四)本縣轄區內居家式托育人員代表二人。
(五)本縣轄區內居家式托嬰中心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委員於任期內因故
出缺時,得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但代
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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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兒少及婦女福利科科長兼
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社
會處人員兼任,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之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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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每年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主席不參與表決。但表決正反意見人數相同時,由主席裁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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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者,得
指派代理人出席,並列入出席人數,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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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函請有關單位、機關(構)或團體辦
理,並於會議中追蹤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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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及出席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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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