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動植物防疫所組織規程
民國 92 年 03 月 12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轄內動植物疾病防治業務,依動物傳
染病防治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四條第一項及宜蘭縣政府
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宜蘭縣動植物防疫所 (以下簡稱本所) 置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本
府農業局局長指揮監督,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3 條
本所置技正一人,承所長之命,襄理所務,並掌理行政協調、公文核稿等
事項。

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第一股:豬隻疾病防疫、寵物疾病防疫、動物保護法等業務。
第二股:家禽疾病防疫、野生動物急救、動物疾病檢驗診斷等業務。
第三股:水產動物疾病防疫、草食動物疾病防疫、動物用藥品管理等業務
        。
第四股:辦理植物防疫等業務。

第 5 條
本所置股長、技士、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辦理動物防疫業務之股長、技士、技佐均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但
本規程施行前已任用之現職具獸醫佐資格者得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

第 6 條
本所置會計員,專任或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本府核定。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九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