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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動植物防疫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5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110121933B號令
法規體系: 組織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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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轄內動植物疾病防治業務,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四條第一項及宜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宜蘭縣動植物防疫所 (以下簡稱本所) 置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農業局局長指揮監督,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3 條
本所置技正一人,承所長之命,襄理所務,並掌理行政協調、公文核稿等
事項。
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第一股:寵物疾病防疫、遊蕩犬貓收容管理、動物保護法等事項。
二、第二股:家禽疾病防疫、野生動物急救、動物疾病檢驗診斷、水產動物疾病防疫等事項。
三、第三股:豬隻疾病防疫、草食動物疾病防疫、動物用藥品管理等事項。
四、第四股:辦理重大疫病蟲害監測及其他動物管制等事項。
第 5 條
本所置股長、課員、技士、技佐、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辦理動物防疫事項之股長、技士、技佐均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但本規程施行前已任用之現職具獸醫佐資格者得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
第 6 條
本所置會計員,專任或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本府核定。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九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