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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要點
民國 93 年 10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提供本府所屬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
    有關評量、教學等服務,並支援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課辦理相關行政
    工作,特設立宜蘭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並依據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條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
    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 評量服務:提供包括學生甄選、鑑別及評估安置之適當性等服務。
 (二) 專業服務:以不同專業人員組成工作團隊,提供包括學生之課業學
      習、生活、就業、轉銜等綜合性服務。
 (三) 教學服務:提供包括課程、教材、教法、教具、輔具及學習評量之
      輔導與研發製作等服務。
 (四) 行政支援:提供包括設備、人員、社區資源、評鑑、及特教知能研
      習等。
 (五) 辦理其他特殊教育事項。


三、本中心隸屬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課,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由主
    任指派本中心組長兼任之,任期均為三年;本中心得設鑑輔行政、專
    業人員、特教輔導團、巡迴輔導、總務組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組
    長由主任協調各組人員擔任之。


四、本中心職掌如下:
 (一) 主任:綜理本中心業務。
 (二) 副主任:襄助主任推展本中心業務。
 (三) 鑑輔行政
      1.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工作。
      2.規劃、培訓及列管縣內心評人員。
      3.辦理年度特殊教育評鑑、初複查工作及特教學生升學轉銜業務。
      4.特殊教育通報系統管理。
      5.核定暫緩入學、延長或縮短修業年限申請。
 (四) 專業人員
      1.評量學生能力及其生活環境。
      2.參與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定、執行及追蹤評鑑。
      3.依個別化教育計畫,提供學生所需之教育、衛生醫療及轉銜輔導
        等專業服務。
      4.提供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諮詢服務。
      5.提供家長諮詢、教育及社會福利等家庭支援性服務。
 (五) 特教輔導團
      1.輔導新設或將設特殊教育班學校相關特殊教育行政與教學業務。
      2.協助整體表現較弱或設特殊教育班久遠之學校尋求支援與資源。
      3.輔導成立特殊教育班區域成長團體,從事課程、教材、教法、教
        具、個別化教育計劃之研討與研發製作。
      4.推展特殊教育宣導活動,並提供學校行政與教學的諮詢。
 (六) 巡迴輔導
      1.提供視障、在家教育學生之巡迴輔導及教學。
      2.辦理巡迴輔導學生所需之教材、輔具評估及配發。
      3.辦理巡迴輔導學生親子活動及家長成長團體。
      4.辦理巡迴輔導學生的轉銜及升學輔導。
 (七) 總務組
      1.辦理本中心人員出勤管理及一般庶務事項辦理。
      2.控管本中心年度設備、研習等計畫經費之業務。
      3.負責本中心網頁建置、設計與維護,及資訊設備之採購、管理與
        維修。
      4.推動並執行縣內各國中小校園無障礙環境改善業務。


五、本中心辦理相關特殊教育工作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或申請教育
    部補助款支應。


六、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