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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都市土地開發許可、都市設計暨交通影響評估
民國 96 年 05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受理下列申請案件,應依本標準收取審查費

一、都市土地開發許可、都市設計案件須經都市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
    議委員會審查同意者。
二、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九十條、停車場法第二十條、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七條辦理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之案件。

第 3 條
申請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或都市設計審議之案件,申請基地面積在一公頃以
下者,每件收取新台幣三萬元,每增加一公頃(含零數),加收取新台幣
一萬元。
交通影響評估審查案件,申請樓地板面積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收
取新台幣三萬元,每增加五千平方公尺(含零數),加收取新台幣一萬元


第 4 條
申請人應以現金或即期支票繳納審查費,未經繳納者,不予受理審查。

第 5 條
本標準所規定之審查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
定辦理外,不得要求退費。

第 6 條
本標準應考量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或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等因素,至
少每三年定期檢討一次。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